创新药注册上市的“中美双报”策略,由于其在时间和成本的优势,成为近年新药注册的焦点之一。目前,部分新药公司已经试水,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一般来说,新药上市后其独占市场销售期的长短,与其获得的总利润大小息息相关。而市场独占期往往与其核心专利的保护期几乎保持一致的时间长度,仿制药一上市销售,对应原研药的销量随之呈现断崖式的下降,这基本是业界的共识。
因此,新药专利保持期显得至关重要,除了通行的20年专利保护期外,能否尽量享受长达5年的额外专利保护期,对新药利润的影响可高达几百亿美元。
所以,“中美双报”的新药注册,其核心专利的申报策略位于必须考虑所有事项中的前排位置。策略失误则可能致使新药上市后,由于专利保护期过短,从而造成令人难以忍受的利润损失。
其中,中美两国的专利补偿期的制度规定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多处的差异。
因此兼顾中美两国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制定最佳的专利申请策略,以获得最长的期限补偿,极具潜在经济价值。
首先,中美两国专利补偿制度中,以下的专利补偿期限是完全一致的:
补偿期最长5年,and,新药上市后的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
然而,如何计算这5年的补偿期,两国存在着较大差异,具体为:
1、美国
制度的设计初衷:弥补药品临床到上市审批阶段所消耗的时间
计算标准为:
补偿期限= 临床时间× 50% +FDA上市申请的审批时间
因此,美国药品的专利补偿期长短,与其发生在临床和上市审批的时间紧密相连。
据统计,在美国研发的不同临床阶段的时间消耗上,I期临床2.3 年,II期临床3.6 年, III期临床3.3 年。
提交上市申请到审批的阶段为1.3年;
以上的时间累加后,药物从1期临床到获得美国FDA批准上市的时间平均为10.5年。
美国的新药上市后,只要达到或者多于上述的平均期10.5年,其获得的药品专利补偿期限平均为:
补偿期限= 9.2年× 50% +1.3年=5.9年
超过了5年的最长时间限制,因此实际应该为5年。
由此可见,不考虑14年的专利最长有效期限制,美国大多数新药的专利,大概率存在享受到5年补偿的可能性。
2、中国
制度的设计初衷为:弥补从新药研发到上市审批所消耗的时间。
补偿期限=药品上市许可之日—(专利申请日+5年)
从以上的对比,我国的补偿计算方式更加简洁方便,只需考虑专利申请日即可。
然而,看似只与专利申请日与上市许可时间有关,但显然并不能无视研发阶段这个因素。至少,新药何时上市与临床阶段的起始时间高度相关。对于中美两国,由于其药品审批政策和程序各有不同,使得从临床到上市的时间有明显差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中国新药注册临床试验进展年度报告(2023年)》显示,2023年度获批的创新药中,从批准开展临床试验至获准上市所用时间平均为7.2年。
相比美国,我国的审批时间缩短了3.3年。
那么,面对中美两国各自的补偿期计算标准,结合新药审批的时间不同,当一种新药同时进行“中美”双报时,到底在哪个时间点申请专利是最佳的呢?
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考虑。
1、从审批上市许可的时间倒推申请日
此维度的考虑,忽略了研发、临床和上市审批的因素,得到初步的结论为:
新药上市前的第6-11年之间申请专利,对新药上市后最终获得的专利独占期长短,没有任何区别。
可见前期文章(创新药申请专利的最佳时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下的专利决策)
2、以研发的阶段,作为申请专利的启动时间
结合以下几个因素:
A、补偿期最长5年
B、新药上市后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
C、中美两国不同的补偿时间计算标准
D、从提交临床到新药许可上市的平均时间期限,FDA为10.5年,我国SFDA为7.2年。
综合以上后,如果新药申报同时进行“中美双报”,中美两国各自的专利申请启动时间点为:
A、不早于美国新药FDA提交临床申请的前6个月,如果太早则会缩短新药上市后的专利独占期。
B、无须考虑在中国提交临床的时间,提交专利申请越早越好,建议获得初步的实验数据后立刻提交专利申请。
那么,由于新药发明专利只能有一个申请日,分成不同时间顺序提交专利申请显然会丧失新颖性,因此对于“中美双报”的新药发明专利申请,普适性的最佳时间为:
如果预估半年后提交FDA临床申请,那么今天就是提交专利申请的最早日期。
晚一点时间可不可以呢?
完全可以,对最终的新药专利独占期没有任何影响。
但弊端是,这是往往已经进行了数年的研发,并完成了药理实验,发生技术泄密的风险已经处于了高位,一旦发生技术泄密或者正在进行同样研发的竞争对手申请了专利,造成的潜在损失难以估量。
因此,如果考虑泄密或者研发进度竞争的风险,可能宁可损失一点新药上市后的独占期,也要再早一点点提交专利申请。
当然,如果善于运用系列申请、优先权等等的专利策略,也许既能降低上述风险又可以保留较长的新药上市后的专利独占期。这部分内容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
另:
1、本文仅基于统计数据的平均时间期限,对于具体的新药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专利申请策略。
2、本文对规则做了适当的简化处理,对于具体新药的具体专利,还需要结合临床过程以及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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