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而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专利审查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案例】:
(1)本专利发明名称: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
(2)申请号:CN201920390483.9
(3)权利要求1如下:
(4)附图:
【无效过程】:
1、无效请求人于2020年7月3日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13个证据;其中,请求人主张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使用密封圈,而证据1为密封垫,采用密封圈替换密封垫属于机械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证据1为: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编号:TSA-05-20220210349696600)复印件及时间戳取证操作过程的截图打印件,截图内容包括淘宝网站销售相关产品的订单信息以及交易快照的网页截屏;
具体的,该证据1附件第1-20页公开了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并具体公开了:用于鱼缸底滤下滤的快速接头,该接头设置于鱼缸底部,该活接接头包括位于鱼缸内侧的内牙直接,内牙直接上连接有活接组件,内牙直接的管口处具有用于与鱼缸底部的上底面抵靠的上翻边,活接组件的外壁上设置有用于与鱼缸的底部的下底面抵靠的下翻边,上翻边的下表面设置有上密封槽,上密封槽内设置有密封圈,下翻边的上表面设置有下密封垫圈,当活接组件和内牙直接两者在鱼缸的底部连接时,该上密封槽内的密封圈密封抵靠在鱼缸的底部的上底面,且该下密封垫圈抵靠在鱼缸的底部的下底面。
2、基于上述技术思路,合议组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1)首先,证据1记载的环形密封垫容易发生径向位移,而涉案专利采用密封槽和密封圈配合的结构,不会产生径向位移,可见二者密封效果上存在实质差异。
(2)其次,从与其他部件之间的配合角度考虑,虽然密封圈与密封垫均为机械领域常见的密封元件,但是如果把证据1的密封垫替换为涉案专利的密封圈,还需要额外设置密封槽与之配合,显然这一“替换”是建立在其他技术特征也需作出相应改变的前提下。
3、基于上述分析,合议组觉得:
不能认为采用涉案专利的密封圈替换证据1记载的密封垫属于机械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最终认定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不成立。
【案例启示】:
判断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①从技术效果角度分析:考虑相关技术手段是否为本领域熟知的可以置换的技术手段,将相关技术手段进行置换后的技术效果是否实质相同;
②从各技术手段之间关系的角度分析:考虑相关技术手段置换后对其他技术特征带来的影响,例如对于通过结构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置换某一部件,是否会影响其与技术方案中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配合关系。若进行替换后,技术方案中与该技术手段配合的其他组成部分需要作出较大的改变,通常不满足“直接”置换的要求。
供稿部门:苏州精金石\实务部
作者:专利工程师 许兰兰
编辑:杜博蓉 校对:朱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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