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保护客体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是对产品的保护,保护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
涉及方法的实用新型
在初步判断产品或者系统具有新颖性但是对于创造性的把握不够时,或者不符合预审和优审条件又急于拿到授权时,通常会选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那么,有些系统可能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产品,其中可能会涉及计算机程序或方法,那么,对于这类实用新型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审查意见,该如何答复呢?
▍案例
申请号:2022215458898
发明名称:一种SDWAN远程运维管理系统
本案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审查员对本案发出了如下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由此可见,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审查员认为本案的技术方案的改进点在于计算机程序,实质是对方法本身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那么,对于本案的答复要点需要阐明本案的改进点不在于计算机程序,不是对方法的改进,证明本案的改进点在于结构。
基于此,申请人对于上述审查意见进行了如下答复:
以上意见陈述,证明了本案的技术方案的关键发明点是通过边缘服务器、边缘计算及网络设备与SDWAN网关的连接关系构成SDWAN网络,以上连接关系所确定的网络不属于方法。
启示
1.在进行涉及包括方法或计算机程序的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撰写时,需要特别注意本申请的关键发明点是否为方法,如果关键发明点为方法,则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虽然涉及方法,但该方法不是关键发明点,关键发明点为系统的结构或连接关系,则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在答复涉及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该类审查意见时,可以重点强调本案的技术方案的关键发明点不属于方法。
供稿部门:北京精金石\实务部
作者:专利工程师 宿淑艳
编辑:杜博蓉 校对:朱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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