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实用新型相比发明专利更易授权,发明对于技术难度要求更高。
确实,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审查形式也具有区别, 实用新型只用初审,而初审阶段目前还未纳入创造性审查。那就说明,在授权阶段,关于新创性的审查,只要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即可。
而发明既有初审阶段,还有实审阶段,同时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但是实用新型在确权阶段,会针对创造性进行审查,而实用新型和发明在确权阶段创造性的审查尺度是不同的。
创造性:就发明而言,是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就实用新型而言,是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针对申请人的研发技术,申请人更倾向于申请发明,而不愿意通过申请实用新型来保护,甚至认为实用新型维权难。
对此,小编完全不能认可。
下面就针对一案双申的案子为例说明保护技术,申请实用新型更有优势,也进一步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查标准的不同。
案情聚焦
▼ 实用新型授权文本和发明申请公开文本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
2016年9月9日,申请人江苏力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同日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于2017年3月22日授权公告,发明专利申请CN106393793A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
实用新型授权文本和发明专利公开文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
▼ 实用新型的授权文本的保护范围:
▼ 发明专利驳回:
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发明专利于2018年11月27日驳回。
驳回前最终修改的权利要求,即2018年7月23提交的权利要求替换页如下,是在原公开文本的基础上,将权2的内容合并入权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 发明专利驳回使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理由:
在修改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明专利在对比文件1CN204211223U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 实用新型被提无效宣告:
2020年11月09日,无效请求人广东中造动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宣告, 其使用的证据与发明驳回决定中使用的证据相同,为对比文件1CN204211223U。
2021年06月11日宣告201621047830.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而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2的保护范围与发明被驳回时2018年7月23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
实用新型和发明完全相同的保护范围,实用新型能够获得专利权保护,甚至与发明同样的权利要求未被无效掉,而发明却被驳回。
由此可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要求不同,实用新型和发明相同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稳定性更好,更容易获得保护,具有明显优势。
启示与思考
01
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尺度有明显区别,在不能确保发明能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符合实用新型客体要求的情况下,可考虑利用一案两申或者实用新型政策至少获得实用新型的保护,在此情况下,争取发明专利的授权。
02
假如实用新型和发明同样的保护范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稳定性优于发明专利权的稳定性,因为创造性原因导致专利权被无效的可能性更小。
03
涉及到专利侵权诉讼,在不考虑保护期限的情况下,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具有相同的维护产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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