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通知中讲到:
备案主体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且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月 15 日前在北京保护中心信息平台上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代为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代理机构应于每月 15 日前在北京保护中心信息平台上提交登记材料,经北京保护中心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已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规范事项;
(三)将预审通过后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未在专利预审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报备材料或报备理由不充分,一年内此类情况发生 5 件及以上;
(四)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 70%的;
(五)一年内有 2 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备案主体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相关业务的;
(八)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北京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预审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预审业务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修订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8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