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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创造性评述中的“容易想到”

发布时间:2023-08-18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前言】


在创造性评述过程中,“容易想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最常给出的评述方式之一,也是令申请人和代理人最头疼的意见陈述的问题之一,而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也都没有明确规定。

那,什么是“容易想到”?

该从什么角度理解这个词呢?

“容易想到”从字面意思上可以将其拆分为“容易” 和“想到”。

其中,“容易”即是没有难度系数,当然人的能力不同,难易的接受程度也不同,此处泛指大多数人对于难易的可接受程度。

而笔者认为,相较于“容易”一词,“想到”二字更有可浅析的角度。

01

我们要知晓这个“想到”是站在谁的角度去想。答案可想而知,应该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去想。

02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什么样的技术基础上去想”。

在创造性评述中,评述者会基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比对后的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手段。若是常见的手段,则认为该特征是容易想到的。

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脱离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而是应该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去想。

如果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需要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手段进行改进或者根本不可能改进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即便该手段在本领域中较常见,也不能够用“容易想到”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名词解释:区别技术特征:区别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

03

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什么能够在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上去想?

所谓的“去想”的动机是否在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有给到相应的启示?

其可以从技术问题出发,即基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有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显而易见容易提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才有动机在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中寻找能够解决该问题的手段。

否则,不论技术手段有多公知,都不能给出“容易想到”的评述结论,更无法应用于对比文件中以形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04

有动机去想之后,具体该如何去想?

采用的“去想”的具体技术手段是什么?

此部分是基于前述3部分的落实之后,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客观思考技术手段是否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即可。若是,“容易想到”则成立;否则,不成立。

接下来,结合一个简单的案例深入理解下。

01

涉案专利

▼ 权利要求记载:

设置有排水凹槽的石墨盘式制动器,凹槽用于排除为清洗制动器表面而使用的水。

▼ 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如何清除制动器表面上因摩擦产生的妨碍制动的石墨屑。

02

对比文件1

记载了一种石墨盘式制动器,且还公开了该石墨盘式制动器会因为摩擦而在制动器表面产生磨屑,从而妨碍制动。

▼ 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的区别在于:

涉案专利在石墨盘式制动器表面上设置了凹槽。

03

对比文件2

记载了在金属盘式制动器上设有用于冲洗其表面附着的灰尘而使用的排水凹槽。

04

问题

凹槽结构是否“容易想到”?

05

具体分析

▼ “谁去想”:

本领域技术人员。

▼ “在什么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去想”:在对比文件1记载的石墨盘式制动器方案的技术基础上去想到。▼ “为什么要去想”:对比文件1记载了石墨盘式制动器,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产生的磨屑进而妨碍制动,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想。▼ “具体如何去想”:对比文件2在金属盘式制动器上设有用于冲洗其表面附着的灰尘而使用的排水凹槽,该凹槽的作用与涉案专利的凹槽作用相同,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从而“容易想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结论】

“容易想到”看似简单,分析起来却又不是那么简单,可以从“谁去想”、“在什么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去想”、“为什么要去想”、“具体如何去想”这四个角度形成较为完整的推理逻辑并获得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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