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主体备案管理、预审服务请求提交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三)备案主体应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具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注:自申请备案日期起,一年内企事业单位存在非正常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一年内不可备案;一年内企事业单位存在2件及以上非正常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三年内不可备案,期满后,提交质量承诺书后,方可申请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三)提交专利预审案件质量不高,经过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半年内此类案件占其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的50%以上,视情况暂停预审服务3到12个月。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备案或登记资格,不再提供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或登记申请。
(三)备案主体无实体研发经营情况,仅为专利申请载体或仅为专利申请提供便利,或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营业务。
(四)提交专利预审案件质量不高,经过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半年内此类案件占其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的70%以上。
(九)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低于2年的(含转让、受让)。
具体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