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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存在缺陷时,如何通过完善证据链获取专利权?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说明书撰写存在缺陷,无法有效证明区别特征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怎么办?

下面从一件复审案件来看,如何通过完善证据链条,获得专利权。

“常规技术手段”和“效果可以预期”是目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用来评述创造性问题经常遇到的套路。

对于说明书实施例和对比例设置比较合理的案件,可以通过结合实施例和对比例陈述所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答复难度比较低,容易获得专利权。但对于说明书实施例和对比例设置不合理的案件,经常因为无法有效证明效果的不可预期性而导致案件驳回。

如何针对上述案件进行有效答复?

下面笔者结合一件复审案件,分享一种该类案件的答复策略。


具体案件分析

一种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及其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通过将中药组合物分成3部分,一部分制成细粉、剩下两部分则分别提取,从属权利要求2-9对制备方法中细粉的制备、提取等工艺参数进行了限定。


原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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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方面

通过动物实验证明了实施例1-3制备的中药组合物在抗睫状肌痉挛、促进眼结膜微循环、改善耳廓微循环和抑制毛细血管通透性的效果基本相同。

对比例1-4的制备的中药组合物在抗睫状肌痉挛、促进眼结膜微循环、改善耳廓微循环和抑制毛细血管通透性的效果基本相同,且实施例1-3与对比例1-4之间具有显著性差异。


一通审查意见

对比文件1(CN1544075A)公开了一种治疗眼疾近视、消除视疲劳症状的中药及其制备方法,其公开的中药组成与本申请完全相同,且公开了将冰片制成80目筛细粉,牡丹皮、何首乌(制)、黄柏和赤芍制成80-120目细粉,以及其余14味药水提、制成颗粒的具体步骤。

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还将部分中药原料分为两组,分别进行第一提取和第二提取处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CN102319400A)公开了一种用于凉血止血、滋阴化瘀、养肝明目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给出了可将含有决明子、茺蔚子、川芎、地黄等原料的用于明目护眼的组合物,采用乙醇提取较原先工艺的水提取效果好。

在对比文件 2 的教导下,为了进一步提高组合物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原先的水提取工艺进行改进,并根据原料性质、有效成分等考虑,将原料分为不同组别,分别进行不同的提取处理,即,采用水煎煮或乙醇提取。

从属权利要求具体参数的选择是常规试验筛选确定的。

因此,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一通答复后,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3合并进入原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体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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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答复陈述

本申请是根据原料有效成分,将部分原料采用水提取,部分采用醇提取,从而更好发挥效果。

对比文件 2 和本发明的组方和功效不同,是将原料采用乙醇提取,并未给本发明分组提取的教导。对比例将原料水提或者醇提,效果不如分组处理的实施例,因此具备创造性。

审查意见直接驳回,驳回决定指出:在对比文件 2 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原先的水提取工艺可能不适合所有原料,为了进一步提高组合物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原先的水提取工艺进行改进,并根据原料性质、有效成分等考虑,将原料分为不同组别,一部分采用水提取工艺,一部分采用乙醇提取工艺,效果优于单纯水提取物或者醇提取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并未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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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驳回决定,笔者分析了原说明书,发现说明书中虽然设置了5个实施例和4个对比例,但仅给出了实施例1-3和对比例1-4的技术效果。其中,实施例1-3之间的区别在于:细粉的制备和制粒参数不同,对比例1-4均为全部水提或全部醇提的设置,因此,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无法证明本申请部分水提和部分醇提的工艺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撰写过程中,笔者立足申请日前,客观地分析了对比文件2的技术教导:(1)对丹参、女贞子、木贼、赤芍和牡丹皮等进行醇提,或者(2)对除细粉以外的药材均进行醇提。

对于技术教导(1),笔者联系发明人,通过补充试验,验证了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发现根据对比文件2教导采用部分醇提和部分水提的技术方案制备的中药组合物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对于技术教导(2),笔者结合说明书对比例2,发现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采用醇提代替水提的技术方案制备的中药组合物亦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并阐述:虽然对部分原料采用水提,部分原料采用乙醇提取的常规的操作,但中药提取及中药药效是实验性学科,其技术效果的可预期性差,需要进行实验室试验或临床实验的定性或定量数据进行验证。

在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何种物质醇提与何种物质水提结合可以显著降低睫状肌收缩,更好地对抗睫状肌痉挛,同时显著缩短结膜荧光出现时间,更好的促进眼结膜微循环的技术教导的条件下,如果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根本无法通过简单的推理或分析预期本申请“淫羊藿、菟丝子、茺蔚子、决明子、山茱萸、川芎、地黄、鸡血藤采用醇提以及枸杞子、女贞子、木贼、丹参、红花、谷精草进行水提结合”的技术方案其制备的中药组合物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由于补全了证据链条,对“一部分采用水提,一部分采用乙醇提取,效果优于单纯水提或醇提其效果是合理预期的”进行了有效答复,审查意见前置撤驳,很快获得了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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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该案件中对比文件1的组分与本申请完全相同,改进点仅在于提取工艺不同。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中药醇提代替水提的效果更优的技术启示,二者结合得到了本申请部分醇提和部分醇提的发明构思。在没有证据证明部分醇提和部分水提的工艺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很容易被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根据原说明书一味强调全部醇提或水提效果不如本申请的效果,说服力较差,很难被认可。

但如果能结合对比文件的客观技术教导,通过补充试验,完善证据链,客观地陈述申请相对常规技术手段所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容易被接受。

以上是笔者的个人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010-8200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