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为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质量,正式引入了关于实用新型的审查标准: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具体原文如下: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和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节的规定。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创造性。有关创造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
目前,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明显”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主要是以“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体现的,包括:
1.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2.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笔者结合自身收到的关于“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为大家进行展示:
一 、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CN218185627U一种多功能便携行李箱
审查意见通知书:
概要: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比文件(CN209473286U)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5-10属于惯用手段的置换,也不具备新颖性。
原文如下:
答复思路:
先判断权1和权5-10相对对比文件是否具有新颖性;
如果具备新颖性,可在意见陈述书进行争辩,陈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效果,答复思路与创造性的答复思路类似;
如果不具备新颖性,挑选其他没有被评述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合并上去即可。
二 、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CN219869339U一种爆破孔的覆盖结构
审查意见通知书:
概要: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比文件(CN111795621A)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10属于惯用手段的置换,也不具备新颖性。
原文如下:
答复思路:
先判断权利要求1-10相对对比文件是否具有新颖性;
如果具备新颖性,可在意见陈述书进行争辩,陈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效果,答复思路与创造性的答复思路基本相似;
如果不具备新颖性,挑选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合并上去,陈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效果,答复思路与创造性的答复思路基本相似。
总结
目前,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明显”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主要是以“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体现的。
“新颖性”的答复思路与创造性的答复思路类似,但适用单独比对原则,即只能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因此新颖性答复比创造性要容易很多,也是比较容易克服的。
供稿部门:精金石\北京实务部
作者:齐宇
编辑排版:顾云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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