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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活性成分类中药专利的申请策略和答复要点

发布时间:2024-02-26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85

中药或活性成分的发现与研究,对于我们新药研发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药物研究的重要突破口。从专利申请的角度来看,中药单一活性成分的相关研究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是新活性成分(新结构化合物),另一类是已知活性成分(现有结构化合物),下文也将从这两个方面分别阐述。


一 

中药单一活性成分的专利申请和布局策略

1、新结构化合物的发现

当具有新结构的中药活性成分被首次发现后,在申请专利时,应至少给出一种该成分的制药用途。那么,在专利申请时,可围绕以下方面进行展开:

首次申请:

一种新化合物-结构式、结构表征-化合物确认;

新化合物的用途-细胞实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药效。

后续申请:

新化合物的衍生物-结构式、结构表征-化合物确认。

新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合成方法或提取方法-收率、纯度。

新化合物的检测、质控方法-回收率、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线性、灵敏度等。

新化合物的其他新用途-细胞实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药效等。

新化合物的相关杂质研究-新结构杂质、杂质检测和控制方法、杂质的毒性实验等。

权利要求布局举例:    

(1)一种化合物及其衍生物、药学上可接受的盐、立体异构体、互变异构体、溶剂化物或前药。

从属权利要求:设置至少>5个从属权利要求,对取代基逐层优选:取代基的合理范围→实施例化合物→较优实施例化合物→最优化合物。

(2)化合物的制备方法/提取方法。

从属权利要求:反应温度、反应时间、反应压力、物料比例、试剂种类、后处理步骤、前处理步骤等/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提取压力、提取比例、溶剂种类、后处理步骤、前处理步骤等。

(3)化合物的制药用途。

从属权利要求:药物适应症的选择。

(4)一种药物,活性成分为化合物。

从属权利要求:化合物含量、剂型、辅料等。

(5)药物的制备方法。

(6)一种组合物(化合物与其他药物的联用)

从属权利要求:联用比例。

(7)组合物的制备方法。

(8)组合物的制药用途。

(9)一种药物,活性成分为组合物。

2、现有结构化合物的新用途

“新用途”即是指该化合物目前还未被发现过的用途,由于新药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而老药可以迅速满足药物安全性评价和代谢方面的基本条件,因此相对于新结构活性成分的发现,“老药新用”具有很大优势。    

在专利申请时,可围绕以下方面进行展开:

现有结构化合物的新用途-细胞实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药效。

现有结构化合物的合成方法或提取方法-收率、纯度。

现有结构化合物的检测、质控方法-回收率、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线性、灵敏度等。

现有结构化合物的的相关杂质研究-新结构杂质、杂质检测和控制方法、杂质的毒性实验等。

权利要求布局举例:

(1)化合物的制药用途。

从属权利要求:药物适应症的选择、化合物的含量。

二 

中药单一活性成分的创造性判断和答复要点

1、新结构化合物

可能影响新结构化合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通常是具有相同或相近药理活性的、母核结构接近或相近的化合物。通常来说,结构差别越小,对我们专利的创造性的影响就越大。

因此,为了提高我们专利的创造性,在撰写时需要注意:

(1)在检索现有技术时,以母核结构和用途进行较宽范围的检索,其中,用途是必须,结构可根据检索结果逐渐调整,然后依据检索结果判断新结构化合物和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基团;

(2)根据新结构化合物和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基团,进行是否显而易见的确认:

如果该基团和现有技术的多个基团具有明显差别,例如甲基和苄基、苯基和酯基,或者更为复杂的区别结构,这种情况下创造性较好,答复重点在于显著不同的取代基,以及不同取代基对药效的显著影响。在撰写时,一方面尽量提供更多的实施例,以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并通过尝试不同的取代基,进行药效评价,说明取代基的不同会导致显著不同的药效水平,    

如果该基团和现有技术的结构十分相近,有差别的取代基较小,例如甲基和丙基,此时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需要注意设置相应基团的对比例,答复时通过证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争取授权。

2、现有结构化合物的新用途

可能影响现有结构化合物的新用途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通常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具有相近用途的现有技术,此处的“相近用途”包括相互有关联的疾病、上下位概念的疾病、有共同症状的疾病等,举例如:

我方申请:成分A在制备治疗糖尿病肾病中的用途。

现有技术1:成分A在制备治疗肾病药物中的用途。

现有技术2:成分A在制备治疗糖尿病药物中的用途。

现有技术3:成分A在制备治疗肾功能减退药物中的用途。

现有技术4:成分A在制备降血糖药物中的用途。

对于上述可能的情形,相应的对策参考以下:

如果检索到现有技术1或2,由于肾病/糖尿病和糖尿病肾病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对创造性会存在很大的影响,在检索时要同时关注联系密切的适应症。

那么,对于创造性答复来说,意见陈述侧重点为肾病/糖尿病和糖尿病肾病之间的病症差异。    

如果同时检索到现有技术1和2,即同时检索到成分A对糖尿病和肾病的治疗作用,那么此时基本不具备创造性。

第二种是该已知活性成分的类似成分、上位概念或者来源药材,具有相同或相近用途的现有技术。

此处“已知活性成分的类似成分、上位概念或者来源药材”举例如:

我方申请:槲皮素在制备治疗慢性肾病药物中的用途。

现有技术1:槲皮素3-O-葡萄糖苷

在制备治疗慢性肾病药物中的用途。

现有技术2:黄酮类化合物在制备治疗慢性肾病药物中的用途。

现有技术3:紫胡在制备治疗慢性肾病药物中的用途。

对于上述可能的情形,相应的对策可参考以下:

如果检索到现有技术1、2,即存在结构类似的成分,答复的侧重点在于结构类似的成分不一定具有同等的药理作用,并给出证据证明。

此外,还可以考虑本申请和对比文件是否针对慢性肾病的不同症状表现,以形成用途上的区别。

如果检索到现有技术3,即存在药材和该疾病的关联性记载,审查意见中通常会指出该药材具有治疗慢性肾病的作用,槲皮素是紫胡中的已知活性成分,因此,能够想到也具有治疗慢性肾病的作用。对于这种情况,答复思路为紫胡中的活性成分非常多,不一定所有活性成分都能单独发挥优异的药理作用。可使用的佐证包括:紫胡中的活性成分列举、紫胡中其他活性成分无法治疗慢性肾病的记载、药材的药理活性通常是多个成分相互作用的结果、高活性单一成分的发现的难度和意义。   

随着中药发明列入审查指南,中药研发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愿每个中药领域申请人都能够取得丰厚的硕果。



供稿部门:精金石\青岛实务部

作者:刘晶

编辑排版:顾云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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