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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则,诉讼—专利侵权的实践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75

什么是专利侵权?

《专利法》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64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侵权判定涉及的基本原则及方式主要有哪些?

①全面覆盖原则: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②等同侵权、相同侵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案例解析

【案号】(2014)镇知民初字第61号

【基本案情】

(1)原告某机电公司已授权专利“一种蒸养车自动挂钩脱钩装置”(专利号为ZL201010269761.9),其权利要求1:

(2)被告某建材公司和某机械公司在抗辩过程中提到一点:对原告划分的涉案技术特征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产品的挂钩装置有隔圈4,该技术特征是起决定作用的,如果没有该结构,被控侵权产品就不能实现自动脱钩,而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该结构的技术设计。

(3)法院针对该点提出:被告认为其产品的技术特征有隔圈而原告涉案专利没有该部件的观点。侵权判断的标准在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括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征,即只要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中得到了一一对应,即可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中出现了多余的技术特征则在所不问(也即是全面覆盖原则)。

【结果】 被告侵权,立即停止使用、销售的侵权行为,且赔偿原告相应的数额。


典型意义

作为原告方,要有侵权意识,必要时,拿起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被告方,要提前全面了解相关技术情况,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思路拓展

为避免出现或担心出现侵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针对已经授权的专利,如果涉及侵权,则被控侵权人可以采取对该已授权专利提起请求无效;

针对还未授权的专利,如果担心涉及侵权,则可以在该专利授权之前提公众意见,阻止该申请中的专利拿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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