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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次无效中,谈中药专利的稳定性

发布时间:2024-06-12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94

最近,笔者在撰写过程中有客户存在如何撰写中药组合物的疑问,对于中药组合物,不同的提取工艺,获得的活性成分是不同的,其对药效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不在权利要求中限定特定的制备方法,或者限定中药的提取方式,那获得的专利权会稳定吗?

下面我结合一件无效案件,谈谈对该问题的看法,希望可以为有类似疑问的客户或者代理人解惑。

案列:一种复方血栓通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0910215815.0,专利权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该发明专利涉及的复方血栓通为年销售额十亿元以上的畅销大品种中药产品,主治视网膜静脉阻塞和心绞痛。自该专利授权后,在14年中已被提起10次无效宣告请求。2023年6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6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其专利权有效。

该案件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复方血栓通中药制剂,其限定了原料:三七、黄芪、丹参、玄参、三七药渣粉的用量,并对原料之一“三七药渣粉”,进一步限定了其具体制备方法。

具体如下:

图片09.png

无效中请求人主张:

(1)“由下述原料制得的活性成分”未能清楚表达三七、黄芪、丹参、玄参、三七药渣各药味是其原料本身还是原料的提取物,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2)“仅通过原料限定、无整体制备工艺”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

(1)“由下述原料制得的活性成分”的含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整体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清楚理解的。在权利要求字面限定存在不同理解方式时,应当结合说明书的整体记载和上下文语境来准确理解其客观含义,以便作出与发明目的相符的合理解读。

对于三七、黄芪、丹参和玄参而言,根据说明书记载可知,本发明是在由上述四味中药组成的已知复方血栓通制剂基础上进行的改进制剂,所述四味药的制备方法亦是已知且常规的醇提获得浸膏的工艺(参见例如说明书第[0006]、[0008]、[0009]段,实施例2和3),而非将所述原料直接入药。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整体记载,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1限定的三七、黄芪、丹参、玄参是以所述原料的提取物入药,而三七药渣粉则是不经提取直接入药,并不会理解出请求人所述的多种不同技术方案。

(2)“无整体制备工艺”,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黄芪、丹参、玄参的处理工艺是乙醇回流提取后回收浸膏(参见实施例 2、3),但本领域常规的中药材提取工艺及常规提取工艺会带来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和能力的范畴,基于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常规的提取方法来处理黄芪等中药材并预期其技术效果。

请求人也未给出证据证明采用提取浓缩以外的提取方式会对黄芪、丹参、玄参的药效产生影响,进而会影响到涉案专利技术问题的解决和发明目的的实现。因此,请求人所述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黄芪、丹参、玄参的提取工艺而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根据合议组给出的观点,笔者对上述观点总结如下:

(1)中药制剂中“中药”以何种形式入药,直接入药还是提取物入药,需要结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整体记载进行判断,即便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也不会存在不清楚,不支持的问题。

(2)对于中药的提取方式,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采用其他的提取方法会对黄芪、丹参、玄参等的药效产生影响,进而会影响到技术问题的解决,那么提取方式则无需限定到权利要求中,换言之,如果原说明书中记载了不同的提取工艺会到药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为了确保权利要求的稳定性,提取工艺则一定要限定到权利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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