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6.2小节指出,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容易产生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的问题,从而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这在创造性的答复中,也是代理人经常需要面对的一座大山,那么到底如何答复才能跨过这一大山呢?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6.2小节给出了应对之法: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以减少和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以中国发明专利CN1167161***——阳性血培养瓶取样防溅帽及取样方法为例,下面简称本申请。
阳性血培养瓶取样防溅帽:包括第一防溅筒(1)、第二防溅筒(2)、针头(3)和滑动密封环(4),第一防溅筒(1)与第二防溅筒(2)均为底部开口,第二防溅筒(2)套在第一防溅筒(1)顶部;滑动密封环(4)与第二防溅筒(2)内侧壁固定,滑动密封环(4)能沿第一防溅筒(1)外侧壁向上滑动,且始终与第一防溅筒(1)紧密相贴;针头(3)底端为尖头,尖头位于第一防溅筒(1)内,针头(3)顶端位于第二防溅筒(2)内;针头(3)与第一防溅筒(1)固定连接,其内设置流体通道。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培养瓶用移液管,包括滴斗1、尖嘴塞2、针头4,滴斗1为一端开口的圆柱体结构(相当于第二防溅筒),滴斗1开口处与尖嘴塞2固定连接,针头4(针头底端为尖头)与尖嘴塞2一体注塑成型(即针头与第一防溅筒固定连接),尖嘴塞2与针头4相通,尖嘴塞2(相当于第一防溅筒,第一防溅筒与第二防溅筒均为底部开口,第二防溅筒套在第一防溅筒顶部)为上方开口的中空圆柱体结构。将针头4插至培养瓶活塞处,可将培养瓶内的压力释放至滴斗1处(可以确定针头内设置流体通道),并可通过挤压滴斗1处对培养瓶内的液体进行安全取液。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工业气体储存压强实时智能检测系统,泄压罐3内设置有活塞14,通过泄压管道2导入泄压罐3内的气体顶推活塞14沿着泄压罐3移动以增大泄压罐3的可用储气容积,且泄压罐3靠近其灌口的内壁设置有对活塞14进行限位的限位块15。
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同为泄压装置,没有技术障碍,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教导下,为了提高泄压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设计第一防溅筒和第二防溅筒能够相对运动,而使用密封环进行密封是常见技术手段。
乍一看好像审查员说的没什么问题,但我们从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综合分析一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就可以发现:
1、本申请为培养瓶泄压领域,对比文件2为工业气体泄压领域,二者领域不同。
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虽然都给出了通过活塞结构改变储气容积的方案,但二者的结构并不相同。本申请中随着储气容积的改变,活塞结构的体积也会发生相应改变,使得本申请结构在未使用时体积最小,易于收纳和运输。对比文件2中的活塞结构体积则自始至终都未改变。
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清楚的知道活塞结构可以应用至培养瓶泄压领域,并可以起到“减少阳性血培养瓶取样防溅帽未使用时的体积,便于运输与收纳”的技术效果。
此案中,“事后诸葛亮”的特征十分明显,对比文件2虽然与本申请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原理相同,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本申请的活塞结构不但能改变储气容积,还能够随储气容积大小的变化而改变活塞结构自身的体积。
审查意见中明显是带着本申请的思维去看的对比文件,并将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了上位化,将本申请中活塞结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仅认定为了“如何改变储气容积”,忽略了本申请中“随着储气容积的改变,活塞结构的体积也会发生相应改变”这一下位概念,从而使得技术启示得以成立。
遇到这种问题,代理人可指出并具体阐述,审查意见中所认定的技术问题过于泛泛,相对于发明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仅只表象上的字面含义相同,而实际的技术意义并不相同,两者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因而启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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