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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出口我的产品,该如何反制?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随着企业体量的增长和业务量的扩大,都会扩展一些海外业务,此时就免不了存在一些同行进行海外业务的争夺,一来这些竞争对手可以直接将产品向海外出口,难以取证和控制产品流向;二来这些竞争对手还可以依靠贸易公司或者皮包公司等手段间接进行售卖,更加难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面对这样的窘境,要怎样保护自己呢?



01

确定侵权的类型

首先自然是联系合作的代理所,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面对侵权分析等具体的操作事宜,自然是代理所来得得心应手。


当然,自身也可以做一些前置准备,比如可以大致自行判定对方的侵权产品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若对方的侵权产品涉及的是实用新型和外观,则需要向国知局申请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国知局会在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说明部分会记载和反映专利权评价的结论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被评价专利,还会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意见


也就是说,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提前了解自身专利的稳定性,提前预想对方无效自身专利的可能性及措施。


1、若自身的专利稳定,可以进一步着手进行对方产品与专利的进一步比对,进行诉讼前景的评估。


评估结果正向,后续可以联系公证员,尝试购买对方产品,并准备进行后续诉讼事项。


评估结果负向,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若自身专利不稳定,需要另做打算。

02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用大白话说就是:企业可以通过在海关进行备案,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检查时,主动进行比对,对存在侵权或疑似侵权的货物进行扣留,可以减小企业损失。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一项主动的自我保护,也是一项侵权的防范措施,通常是在发现侵权行为前。当然,在发现竞争对手已经在出口时,也可以及时去海关进行备案,备案完成后,海关可以扣留竞争对手的产品,减小企业损失,虽然是“亡羊补牢”,但是也是有一定的效果的。


例如:
当然,一项很重要的前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要《专利权评价报告》,所以如果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需要尽早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


03

竞争对手的售卖方式

这一部分主要是进行证据的获取,证据获取的越是全面完整,后续诉讼过程中,胜诉的概率越大。证据获取过程中,了解竞争对手的售卖方式是很重要的。


1、竞争对手直接生产制造后,直接售卖


这种情况是比较简单的,竞争对手直接把生产的产品向海外公司出口,这时候产品的包装上一般都会印刷或者标记对手公司名称,可以直接购买能够证明是对手公司的产品的侵权产品。


2、通过第三方进行售卖


第三方一般为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作为第三方,可能可以获取到对方公司的信息,或者能够协助提供侵权产品为对方公司生产的证据。

当然也存在第三方(甲公司)不愿意提供证据的情况,此时可以考虑自行寻找一个另外的第三方(乙公司),通过自己寻找的第三方(乙公司)与对手公司建立购买合同等,从而获得对方侵权的证据。



案例1



2022年,最高法知民终2294号文书中,原告戴某某某诉被告深圳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和东莞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



原告就从第三方贸易公司处获得了被告的联系方式,从而取得了侵权产品的制造商等的信息,从而将侵权产品与被告进行了关联。


案例2




最高法知民终1663号文书中,原告佛山市优威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双月塑业有限公司余姚市某塑业有限公司、陈爱尔陈某某、史建龙史某某,实用新型侵权。



诉讼代理人就机智地采用第三方的形式与被告取得联系,并建立购买关系,从而在确定产品确实侵权后,也就确定了生产、销售产品的被告的侵权行为。


3、对方在海外存在皮包公司进行售卖


对方公司将侵权产品向海外公司运输,再以海外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此时难以通过购买产品,将侵权产品与对方公司关联。就需要进一步调查海外公司的信息,将海外公司与对方公司关联起来。
以上就是面对竞争对手直接将产品出口海外的一些反制措施,以及面对侵权行为的一些取证方法,有助于更好地应对对手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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