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信息登记制度
2、仿制药上市声明制度
3、等待期制度
4、专利挑战与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
第八条 收到人民法院立案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通知书副本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设置9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自人民法院立案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之日起,只设置一次。等待期内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不停止技术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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