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方法,即“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其中,判断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案例分析
下面结合一个实际案例,对上述“不存在改进动机”的情形进行说明:
发明专利(公开号:CN1162173**.* )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超临界法化学回收聚氯乙烯树脂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热降解聚氯乙烯废弃物的方法,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是(聚苯乙烯废塑料的化学回收”,樊丽华,等,石油化工,第33卷第12期,第1198-1203页),对比文件3是(“废塑料化学回收技术研究进展”,刘文璐,等,塑料工业,第50卷第09期,第1-7 页)。
通过分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笔者发现,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对本申请的超临界法化学回收聚氯乙烯树脂的方法无“结合启示”,具体如下:
总结
在技术特征较为相似,而发明构思和应用的范围不同时,可以尝试从对比文件中突破,在很多情况下,不同的发明构思和应用范围会导致对比文件给出与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教导,从而可以论证“面对现有技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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