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加入”制度适用规则:
(1)在后申请首次递交需要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即与新细则36条不能叠加使用)
(2)在后申请首次递交时必须要求优先权,同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
以下列出援引加入与优先权恢复制度的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援引加入”制度不需要额外缴纳费用,但是首次递交日需要在12个月内,并且对补交文件的要求较多。
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的,将以补交文件之日重新确定申请日。
申请人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即视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以发明专利请求书为例:
1、超过12个月优先权期限后,只能采取优先权恢复制度恢复优先权;
2、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但准备时间不足,同时想节约成本,可采取援引加入制度补充文件,但是要注意补充文件期限和内容要求。
尤其是当在先申请为外文时,国内申请需要进行翻译,耗时较长,可能出现无法在12个月内完成递交的情况。为了节约成本,此时可以考虑“援引加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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