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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发明构思的答复,在创造性答复中的效果立竿见影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关于发明构思,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2.1节关于专利单一性中提到了该概念,但并未给出具体定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1]认为,发明构思是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发明人为解决面临的技术问题在谋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提出的一种技术改进思路,是依据申请文件本身的记载能够确认的发明对现有技术有所贡献的内容,而不是在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评述过程中,在与所选择的具体的某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相比较以后所确定的相对于该文献作出贡献的部分。因此发明构思是相对现有技术进行的改进思路,而并非仅是相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

基于发明构思,针对于审查员利用三步法发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通过如下案例进行具体阐释。




案例说明



申请号:2021115879**.*

发明名称:一种母液回收套用制备左旋多巴的方法

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从酪氨酸酚裂解酶催化合成左旋多巴母液中回收氯化铵并将氯化铵套用回生产工艺中,基本不用投入新的氯化铵,达到废盐少、废水少,处理成本低的技术效果。


审查员在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均运用了相同的两份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11411132A,对比文件2-从复分解法生产碳酸氢钠的母液中回收氯化铵的新工艺,王迪,化工管理,第 25 卷,第 171-173 页。

审查员在三通中确定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进一步限定将母液1调节 PH 析出固体得到母液2并进行其中氯化铵的回收、及进一步限定将回收的氯化铵不加到反应原料进行套用;

(2)进一步限定酪氨酸酚裂解酶催化合成及提取左旋多巴的具体步骤和参数。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认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从酪氨酸酚裂解酶催化合成左旋多巴母液中回收氯化铵并进行套用。

针对于区别特征1)审查意见通知如下:

因此,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利用蒸发法回收废液中氯化铵以套用回工艺中用于下一批目标产物的制备,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
针对于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认可审查员认定的区别特征及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经过仔细研读对比文件2中的相关内容,发现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明显不同,理由如下具体如下:
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



因此,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是如何将生产小苏打后的氯化铵从含有氯化铵、氯化钠的母液中分离出来,同时将含有氯化钠的母液套用回制备碳酸氢钠的工艺中。


根据发明构思可以得出:本申请是回收氯化铵并将氯化铵进行套用,而对比文件2是回收氯化铵,同时将氯化钠套用对于氯化钠与氯化铵的分离,发明人已经明确知晓二者同时存在于反应体系中,分离较困难,本申请背景技术中给出明确记载:


也就是说本申请的原料中不含有Na+,产物中不含有氯化钠,本申请的制备工艺为:



根据以上分析,针对于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1),由于本申请与D2的发明构思不同,不存在将对比文件 2 的蒸发法回收废液中氯化铵的方法结合到对比文件 1 的技术方案,以达到循环利用氯化铵,减少生产工艺中废盐和废水的产生的目的。


厘清该发明的发明构思之后,通过“三步法”,在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对技术原理进行深刻阐述之后,审查员认同了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最终该专利顺利获得授权。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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