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在各个领域展现出惊人的创造力。从诗歌到小说,从画作到音乐,AI生成的内容正逐渐渗透进我们的生活里。随之而来的版权归属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无论是AI绘画还是自动写作甚至是帮我们生成一些报告,这背后的法律争议点都离不开《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在我们回顾案例之前,先来了解一下《著作权法》中对于独创性的定义。
下面我们就独创性结合国内的两个典型案例的不同判决结果一起进入AI的作品时代吧。
2019年,腾讯起诉盈迅侵害著作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
腾讯主张其开发的自动写作软件Dreamwriter生成的这篇财经文章是自己的软件自动生成的,且文章末尾也注明了其文章生成来源。盈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文章且未标明出处,构成了侵权行为。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本案的财经文章虽然是由Dreamwriter生成,但是Dreamwriter也依赖于腾讯团队的智力活动,体现了个性化的创作选择。由于文章的生成与腾讯智力劳动直接相关,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此法院认为腾讯拥有这个版权。鉴于腾讯拥有这个版权,那盈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菲林诉百度案
2018年,菲林起诉百度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提及的报告作品由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报告内容并未体现人的思想和情感。因此,该报告并不具备作品属性,不享有版权。
上述两个案例法院给出的结果并不相同,这就不得不再强调一下《著作权法》中对于独创性的定义了,二者都涉及到了智力成果,但是结果却大相径庭,两个不同的结果也可以看出著作权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在这个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的时代背景下,AI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伦理问题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来说,AI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大量的人类创意和灵感,对于如何界定这些创意和灵感的归属,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另一方面来说,AI作品是否应该享有与人类作品相同的版权保护,以及如何确保AI作品的创作不会侵犯人类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AI的作品时代带给我们的感悟是复杂的是深刻的;是进步的也是充满挑战的。而我们要做到的是需要保持对技术的敬畏之心,在不断反思和调整中去适应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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