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药监局表示,中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为造福人民健康作出巨大贡献,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药彰显特色优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中药的保护方式,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了中药品种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机制。本文基于专利视角对中药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中医药的法律保护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本文以北京五和博澳药业的「桑枝总生物碱片」为例进行探讨。
2020年3月18日,北京五和博澳药业申报的5类新药桑枝总生物碱片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这是近10年来首个获批的糖尿病中药新药。
桑枝总生物碱是来源于天然桑枝的水溶性生物碱,新型的糖苷酶抑制剂。通过与小肠刷状缘的糖苷酶可逆性竞争结合,抑制食物中的寡糖及双糖降解为萄萄糖,减少血糖升高与波动。长期服用不仅可显著降低空腹及餐后血糖,还可有效控制“糖化血红蛋白”,减少或延缓并发症的发生与发展。与磺酰脲类相比,桑枝生物碱不会产生低血糖;与胰岛素增敏剂相比,桑枝生物碱较少吸收入血,长期服用的肝肾毒性较小;作为天然植物来源的新型糖苷酶抑制剂,选择性更强,副作用更小。
桑枝总生物碱片是五和博澳与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药物所)共同研发的成果,本文整理了五和博澳与药物所关于桑枝总生物碱片的专利布局情况。
申请号 | 申请人 | 保护类型 | 申请日 | 法律状态 |
CN97112359.4 | 药物所 | 制药用途 | 1997.06.04 | 未缴年费终止 |
CN200610111644.3 | 药物所 | 生物碱有效部位; 药物组合物 | 2006.08.21 | 有权,权利人:药物所、五和博澳 |
CN201310169494.1 | 药物所 | 生物碱有效部位; 药物组合物 | 2006.08.21 | 驳回(复审维驳) |
CN201910794907.2 | 五和博澳 | 提取方法;提取物;药物组合物;制药用途 | 2019.08.27 | 审中 |
CN201911350626.4 | 五和博澳、药物所 | 检测方法 | 2019.12.24 | 审中 |
CN202010492849.0 | 五和博澳 | 新的制药用途 | 2020.06.03 | 审中 |
CN202010492850.3 | 五和博澳 | 新的制药用途 | 2020.06.03 | 审中 |
CN202010492682.8 | 五和博澳 | 新的制药用途 | 2020.06.03 | 审中 |
专利CN97112359.4首次提出桑枝的醇和/或水浸膏或者膏粉在制备降糖药物中的应用,并获得授权,该专利权后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且该专利申请日为1997年,即便正常缴费,现在也已经过了20年的专利保护期,对目前的上市药品桑枝总生物碱片不再有保护价值。
专利CN200610111644.3是在CN97112359.4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降血糖的生物碱有效部位,授权专利保护一种具有降血糖活性的生物碱有效部位以及包含该有效部位的药物组合物,限定了总生物碱的含量以及生物碱中的1-脱氧野尻霉素(DNJ)的含量。该专利成为目前五和博澳拥有的唯一一件有关桑枝总生物碱的授权专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CN201310169494.1是专利CN200610111644.3的分案申请,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CN200610111644.3接近,仅DNJ的含量不同,CN201310169494.1经审查后驳回,并且经过复审后依然维持驳回。可见,与其技术方案相似的专利CN200610111644.3的权利并不稳定。
2019年以来,五和博澳又提交了5件有关桑枝总生物碱的专利申请,涉及桑枝提取物、提取方法、药物组合物、新的制药用途、检测方法等。上述专利目前还处于在审状态。
以上不难看出,五和博澳关于桑枝总生物碱的专利布局方向涵盖了产品、方法和用途,产品方面主要包括桑枝提取物及生物碱有效部位;方法方面包括提取方法和检测方法;用途方面包括提取物的新的用途。从时间来看,申请专利的时间主要集中在1997年、2006年和2019-2020年,对药物的研究没有形成连续性。药物所在1997年的专利授权后,在2006年才又开始相关领域的研究,在此期间公开的现有技术导致生物碱有效部位的分案申请不具有创造性而被驳回。此后又有长达十几年的专利空白期,于2019年开始集中申请相关专利,该批专利申请可能会因此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影响创造性而无法获得授权。
中药领域专利技术创新主题包括:中药复方、药效物质、新复方制剂、已知产品的新剂型、包衣或辅料改进所得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新的制备方法、新的检测方法、已知中药材的新用途、已知复方的新用途、新复方的用途、新的药用部位的新用途等。目前来看,五和博澳的桑枝总生物碱片还不涉及中药复方,研发主体可从这一角度进行进一步研究。从时间分布来看,首次发现桑枝提取物具有降糖作用后应当抓住时机进一步展开相关的研究,并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做好布局。尤其是核心专利,该领域的核心专利一般为产品,相比用途和制备方法专利,产品专利的保护力度相对更大。提出核心专利之后,再有层次地申请外围专利,包括药物剂型、制备方法、制药用途、检测方法等,提出时机要兼顾药物的保护期限与现有技术的发展情况,在保证技术具有新创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延长保护期限实现利益最大化。最后,研发主体可充分发挥质量检测方法等专利的价值,推动其成为行业标准,增加企业在行业内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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