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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裁决5400件,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9-03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不同企业进行专利申请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大多数企业申请专利是为了进行技术保护,独占市场,从而在与其他企业的博弈中占有更多筹码,获取更大利益。而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专利侵权问题数见不鲜。

              表1 2021年7月各省(区、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数据统计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立案数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结案数

浙江省

2039
2103
广东省
1229
1063
江苏省
546
688
江西省
248
2
河北省
239
225
湖北省
190
169
陕西省
167
132
河南省
154
0
重庆市
114
1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7
105
吉林省
79
49
上海市
66
64
北京市
62
19
黑龙江省
49
49
山东省
37
28
四川省
37
9
其它省市自治区
81
77
合计
5424
4900

(注:上表素材源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侵删。)

笔者在查阅并整理了今年7月各省(区、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数据统计情况发现,仅7月单月,全国范围内即有5424件专利侵权案件立案同时有4900件相关案件结案,可见不同省市尽管因为生活、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而在专利布局以及维权层面的关注程度参差不齐,但整体而言,仅在全国范围内专利侵权事件就常有发生,更逞论世界范围。俗话说有人在的地方就有江湖,同样,有技术、市场存在的地方就不可避免的存在专利侵权或者被侵权的问题。

那么,究竟何为专利侵权?

怎样才构成专利侵权呢?



当然,专利侵权并非简单几句即能概括,个案各异,案件的具体情况才是专利侵权判定的最基本原则,笔者在查阅了多项案件后,发现了一件近期结案又十分具有代表性的专利侵权案件,在此进行分享:

案例分析——一波三折,从侵权到无效

原告:阳泉中创陶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阳泉加林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

(1)ZL03133440.7(申请日2003.6.10;授权公告日2005.7.20)

当前权利人:阳泉中创陶粒股份有限公司

保护范围:重熔铝质球形铸造砂,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组份:氧化铝、氧化硅、氧化铁、氧化钛;其各组分的重量含量是:氧化铝70-80%、氧化硅10-20%、氧化铁﹤5%、氧化钛﹤5%。

(2)ZL03133440.7(申请日2003.610;授权公告日2006.12.27)

当前权利人:阳泉中创陶粒股份有限公司

保护范围:重熔铝质球形铸造砂的制备方法,是经如下的步骤完成:a.将铝土矿石在1000-1400摄氏度煅烧1-2小时;b.将煅烧后的铝土矿石或取煅烧铝土矿尾矿,用电弧炉在熔融状态下喷吹制球;c.将b喷制的球进行筛分,取其直径0.1-2.9毫米的颗粒,即制得重熔铝质球形铸造砂。

涉案产品:“宝珠砂”、“电熔陶粒”:

阳泉加林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凯林公司于网站上公布的检验报告显示:



生产流程:铝矾土矿石→煅烧窑→特级铝矾土→熔化设备→筛选设备→实验室→储存仓库。

So,主要化学成分相同,生产流程与涉案专利吻合,构成侵权?

No,no,no!

一审认定:

(1)“宝珠砂”检验报告的时间早于加林公司成立时间,且并非针对加林公司生产的产品所作,不能认定加林公司的“宝珠砂”即为凯林公司检测的“宝珠砂”;

(2)检验报告的技术参数及制备方法生产流程图亦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已完全落入了涉案产品及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中创公司当庭申请对加林公司及案外人凯林公司调查取证,核实并收集被诉侵权产品宝珠砂、电熔陶粒产品及其工艺生产方法;因中创公司未在本案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故其此项申请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创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中创公司负担。

案件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随后,阳泉中创陶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进行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但2021年2月,与阳泉中创陶粒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另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被告人山西沁新集团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营产品包括宝珠砂)针对涉案专利向国知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5日,两件涉案专利被宣布无效

二审认定:中创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产品和方法专利权均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据此裁定驳回中创公司的起诉。如有证据证明上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中创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终审裁定:

(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知民初29号民事判决;

(2)驳回阳泉中创陶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阳泉中创陶粒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阳泉中创陶粒股份有限公司。

至此,阳泉中创陶粒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泉加林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案件落下帷幕。

讲到这里,笔者进行了如下总结:

1.专利申请,全面布局:维权的前提条件必然是有权,因此,技术在公开前需做好专利申请,否则当他人同样获知技术并实施,甚至提前申请、反将一军时将有苦难言。而对于技术而言,我们或许做不到360°无死角防护,但相比于不作为,进可攻退可守的专利布局以及高质量专利文本的撰写与申请往往是制胜关键。

2.提前预警,避免侵权:即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针对相关技术做好专利检索、分析,提前预警,从而提前无效相关专利或及时止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生产经营实施后的无效补救固然重要,但先不说劳心劳力,且若相关专利质量较高、稳定性较强,无法全部无效,则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因此未雨绸缪十分关键。

3.找足证据,当战则战:他人侵权时,当告则告,被认定侵权时也要据理力争,不可怯战。而在专利侵权发生时,找足证据是关键,且绝不可忽视法律程序以及时机(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等),从而让自己拥有更大的底牌。

4.“佛系躺平”,静待时机:大概最省心的办法就是等专利权到期或被放弃,成为公用技术再行实施,但一项专利的保护期横跨10年、20年,而专利权的放弃也往往是因为专利价值低而进行的利弊权衡,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当此类技术在经历时间的洗礼后被淘汰亦或遍布大街小巷时,实施该项技术是否还有意义却值得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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