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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专利权,怎样才是正确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2-04-11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专利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权发明专利权。

为了快速获得专利权,延长保护期限,对于既可以做发明专利又可以做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大多客户会采取同日申请的处理方式。如何正确放弃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您真的了解吗?

下面结合一个无效案件具体了解一下吧!

涉案专利为申请日2013年2月8日,授权公开日为2017年3月10日的发明专利,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交了证据1,主张涉案专利与证据1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1款不能取得专利权,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证据1为实用新型专利,因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而被终止,终止日期为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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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与涉案专利具有相同的申请人、申请日,且两者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书,即涉案专利与证据1为“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但由于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于2015年9月1日因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年费而被终止,其不属于为避免重复授权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因此,涉案发明专利不满足专利法第九条第1款“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权发明专利权”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最终合议组接受了上述无效请求,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授权条件,判决涉案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因此,对于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千万不能大意,在发明专利未授权之前,一定要保持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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