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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公知常识的认定特别重要!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本专利申请号为201510454543.5,公开了一种传感器、用于分析传感器的测量信号的方法以及检测物体的方法,部分技术特征因未描述的部分内容属于公知常识维持了专利权的有效

【案件信息】

案件编号:4W11345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传感器、用于分析传感器的测量信号的方法以及检测物体的方法

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聚茂源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金华马卡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号:201510454543.5

授权公告日:20190101

【基本案情】

请求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过口头审理,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合议组于2022年5月31日做出决定,宣告维持201510454543.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本文只探讨被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1-10中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部分内容。权利要求1-10公开的内容如下:


专利1.png


【相关决定过程】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第一接收线圈在所述平面上形成的区域包含所述的投 影,而投影为一种图像,即第一接收线圈在所述平面所形成的区域包含图像是不清楚的表述;另外,权利要求1-9中“第一接收线圈在所述平面上形成的区域和“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在所述平面上形成的区域”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0中“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或第二接收线圈和/或第一与第二接收线圈的连接线上分别设有 1个输出级”含义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公知,线圈通常为呈环形的导线绕组,而电磁感应线圈感应出的电压本质上是由磁通随时间的变换率决定的,而磁通与线圈围住的面积直接相关,其中有磁感线垂直穿过线圈围住的面积为电磁感应线圈的有效面积。

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 “位于同一平面的至少一个第一接收线圈和至少一个第二接收线圈”、“第一接收线圈在所述平面上形成的区域”和“第二接收线圈在所述平面上形成的区域”,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理解,上述区域是指第一接收线圈在所述平面围住的区域和第二接收线圈在所述平面围住的区域,其含义是清楚的。

而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 “所述发射线圈在所述平面上形成投影”、“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在所述平面上形成的区域包含所述投影”、“所述第二接收线圈在所述平面上形成的区域呈开口状布置在所述投影的周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含义是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在所述平面上围住的区域包含发射线圈在该平面上的投影,第二接收线圈在所述平面上围住的区域呈开口状布置在发射线圈在该平面上的投影的周围,其含义也是清楚的。

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 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9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中限定了“所述第一接收线圈和/或第二接收线圈和/或第一与第二接收线圈的连接线上分别设有1个输出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含义是“第一接收线圈”和/或“第二接收线圈”和/或“第一与第二接收线圈的连接线”上分别设有1个输出级,其含义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结合关于创造性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合议组判断,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维持有效。

【启示】

1、权利要求书中的描述要清楚,不能产生歧义;

2、权利要求书中未进一步说明的技术内容,应该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对于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部分,需要进一步清楚描述。

案件相关附件:

1、无效宣告决定

2、本申请-CN105182428B-一种传感器、用于分析传感器的测量信号的方法以及检测物体的方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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