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 政策动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的通知
■案件纠纷
网店擅用“西湖龙井”引纠纷 西湖龙井产业协会二审获赔100万元
茅台集团在冰淇淋类别申请注册的“茅台冰淇淋”商标被驳回
拼多多防守失败 “拼刀刀”商标被他人注册成功
恶意抢注全红婵商标,一公司被罚5000元
“奥特曼”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侵权者被判赔80万元
- 政策动态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总结和推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形成互学互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主体,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分两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遴选活动。
现将第一批15个优秀案例名单、第二批20个优秀案例名单予以公布,案例详情将通过知识产权报等进行展示。请做好宣传推广,并组织本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特此通知。
详细名单可关注“精金石”公众号,后台回复1118(第一批)1119(第二批)下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 案件纠纷 -
▍网店擅用“西湖龙井”引纠纷 西湖龙井产业协会二审获赔100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西湖龙井”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新昌县龙鼎茶业有限公司(下称龙鼎公司)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是符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产地、工艺、品质要求的商品,却在其包装、销售页面标注“西湖龙井”字样,侵犯了“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持了一审法院所作龙鼎公司须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的一审判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春云公司与龙井协会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春云公司销售的西湖龙井茶必须加贴防伪标识,且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赠与“西湖龙井”证明商标标志及其包装,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许可他人使用“西湖龙井”证明商标。而被诉侵权商品并未加贴“西湖龙井”防伪标识。另外,春云公司与龙鼎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之时,春云公司尚未与龙井协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龙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售商品系来源于春云公司,符合涉案商标产地、工艺、品质要求的商品。故龙鼎公司网络销售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商品,并在销售页面标注“西湖龙井”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由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茅台集团在冰淇淋类别申请注册的“茅台冰淇淋”商标被驳回
财经网产经讯 11月17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中国商标网获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第64264059号“茅台冰淇淋 MOUTAI ICE CREAM”商标已被下发驳回通知。
该商标申请范围为第30类,包括冻酸奶(冰冻甜点); 含酒精的果汁刨冰; 冰淇淋奶油蛋糕; 冰淇淋用蛋筒; 方便面; 咖啡饮料; 甜食;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酵母; 冰淇淋; 含酒精冰激凌。
此外,茅台集团在第16类、第35类申请注册的第65536984号、65536987号“茅台冰淇淋 MOUTAI ICE CREAM”商标,目前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拼多多防守失败 “拼刀刀”商标被他人注册成功
此前据报道,拼多多公司在2021年2月申请了大部分关于拼刀刀的商标,还是有一部分商标被他人申请注册,对于这种情形拼多多公司选择商标异议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这次被异议商标“拼刀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粉;清洁制剂;洗洁精;牙膏”等。拼多多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63997号、第30056161号、第49716435号“拼多多”商标,第32623212号“拼多多PINDUODU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等。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拼多多公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决定:第53963715号“拼刀刀”商标准予注册。
(来源:裕晟网)
▍恶意抢注全红婵商标,一公司被罚5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因多拉玛(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处罚事由显示,此前,当事人委托自然人设计了“红婵”的图案商标,又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红婵”商标被驳回,理由为:该文字为我国奥运冠军全红婵的名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奥特曼”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侵权者被判赔80万元
近日奥特曼中国大陆版权总代理商——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文称,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奥特曼”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在这起案件中,深圳宏韵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一款"奥特曼”儿童电动牙刷。而且该公司在侵权产品的视频内容里显著标注“奥特曼官方正品联名";商品名称使用“奥特曼”,下方更是赫然标明“奥特曼官方联名款”“咸蛋超人ULTRAMAN官方授权联名款”,并在视频画面配文中多次出现“奥特曼”。
法院认为宏韵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奥特曼”商标的儿童电动牙刷,并故意标注“奥特曼官方正品联名”“联名授权”等字样标识,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涉嫌违反《商标法》,侵害了新创华公司的商标权。
宏韵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奥特曼”商标用于商品宣传,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创华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因被告宏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来源:知产宝)
(消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天眼查、企查查、裕晟网、知产宝如有侵权请后台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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