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

是指当事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本质是法院对专利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后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服务场景:

对专利复审决定(如维持驳回决定)不服

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

对地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如侵权处理决定)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视为撤回、恢复权利决定等)

起诉期限:

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3个月(《专利法》第41条、第46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裁决(如责令停止侵权):15日(《专利法》第65条))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视为撤回、恢复权利决定等):6个月(《行政诉讼法》第46条)

管辖法院: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国知局决定)或 地方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局行政行为)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010-8200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