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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合适的专利名称,需要避免的两大误区

发布时间:2024-08-06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在专利申报的过程中,确定一个合适的专利名称似乎是一件很简单很轻松的事情。然而,在专利实务中笔者发现,一些申请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总是坚持选择不合适的专利名称,进而导致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出现问题。可见,选择一个合适的专利名称(特别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结合专利内容本身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斟酌拟定。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实例,提醒大家拟定专利名称、特别是在拟定发明专利名称的过程中需要规避的误区。


1、关于专利名称的确定,相关法律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申请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作为官方下发的专利审查指导性文件,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发明名称应具有哪些特征的规定则更加详细具体。对于发明专利而言: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60个字。

实用新型专利关于实用新型名称的要求与发明名称的要求一致。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者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灯”“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者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USB集线器”等。


而审查指南中对于专利名称的这些规定,也往往是在审查阶段专利名称出现问题的重灾区。

2、拟定发明专利名称中需要规避的两大误区


区1:发明名称中大谈技术效果,脱离技术的本质


审查指南指出,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诚然,对于技术效果的表述也属于技术词语的一部分,但某些技术效果的描述,特别是某些表示程度的形容词或副词,在专利审查中通常被视为商业宣传用语。


如:“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XX新制剂”这一发明名称中,“具有明显临床优势”是本发明与现有其他同类型制剂的临床效果的比较,而申请文件中的记载不可能也做不到将本发明技术与所有的现有其他同类型制剂进行一一比较,并得出“具有优势”的结论,故该表述不属于技术用语。而“新制剂”中,“新”字指的是相较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际上,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是否是“新”技术并非通过标题中的一个“新”字判定,而是需要结合检索和审查进行判断。故“新制剂”显然也不属于技术用语。而对于这种情况,审查员也在审查意见中毫不留情的指出:

另外,某些领域中,对于技术效果的描述需要符合对应领域合规性要求。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是保健食品技术领域,对于其效果的描述需要符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相关规定。例如,“一种降血糖、降血压的食品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这一发明名称中,“降血糖”、“降血压”属于典型的宣传食品具有药效的内容,这是不被食品领域本身的声称方式规范所允许的。根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至少应该改为“有助于维持血糖健康水平”、“有助于维持血压健康水平”。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技术本身而言,其技术手段是否先进、技术效果是否优越应是其技术本质决定的,并应当通过文字、附图的形式详细、客观地记载在说明书中,而不是通过夸张的、宣传式的语言表露在专利名称中。


误区2:发明名称无法准确表明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审查指南指出,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对于“简短”这一要求,2024版审查指南的要求有所放松: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60个字。随着技术的发展,某些技术领域的专有名词越来越长,此处放宽了发明名称字数的要求,也是顺应技术发展的趋势。但另一方面,据笔者观察,目前审查实践中对发明名称“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的主题和类型”的要求越来越高。


具体来说,发明名称应当包含权利要求书中全部的申请主题和类型,也就是说,发明名称应当至少包括权利要求书中所有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


如:“一种灵芝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和应用”,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独立权利要求对灵芝提取物这一产品进行保护,而发明名称中“制备方法”和“应用”均属于方法权利要求,则发明名称中没有包括灵芝提取物这一产品,进一步地,也未包括产品权利要求这一类型。因此这种发明名称的确定方法是不合适的,至少应该改为“一种灵芝提取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有时,发明专利中独立权利要求的项数和涉及的主题非常丰富,为了体现发明名称简短的特点,可以采用“有关产品”、“相关产品”等方法对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进行概括。这时需要格外注意用语。如“一种茯苓新品种及其相关产品、制备方法”,如果改为“一种茯苓新品种及其相关产品的制备方法”,则仅能体现方法权利要求,而不能体现产品权利要求,这个名称不合适。


对此,笔者认为,发明名称应当尽可能包括全部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归纳和概括,但至少应包括全部涉及的权利要求类型(产品/方法)。当发明名称的确定存在困难时,可以参考本文对上述误区进行规避,也可以直接与您的专利代理人进行联系,讨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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