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省已经公布了2022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具体如下:
2023年2月25日至26日。
专利法律知识:2月25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2月25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2月26日9:00-13:00。
三门考试科目中以专利法的知识点最多,记忆难度最大,而专利法中审查程序的记忆点较多,根据往年经验审查程序的考题占比30%-40%,是专利法律考试的核心内容。
审查程序中的实质审查程序最为繁杂,容易使人混乱。这里搜集整理了实质审查程序相关的重要考点,供大家参考复习。
法条原文
《专利法》第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1.实质审查基本程序
①申请人启动
3年内提出,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②专利局启动
2.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①请求原则
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
②听证原则
注:不能直接驳回
③程序节约原则
3.审查文本
①以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文本为准
主动修改时机: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②多次主动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③不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一般不接受
4.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见审查指南4.9,需牢记
5.检索
①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都应当进行检索。
②审查员采用符号X、Y、A、R、P、E来表示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
注:上述符号的含义要记清楚。
6.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详见审查指南4.10.1
①为了使申请人尽快地作出符合要求的修改,必要时审查员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供申请人修改时参考。
②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写明审查员对申请的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全部意见。
③在审查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也可以针对审查文本之外的其他文本提出审查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注:不能驳回
④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答复一通的期限为4个月。
7.继续审查
①如果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审查员首先应当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要求进行审查。
②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些缺陷。
③在继续审查(包括复审后的审查)中,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进行补充检索。
④答复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2个月。
8.会晤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任何时刻都可以提出会晤。
注:会晤的地点、参会人员和人数要求需牢记。
9.电话讨论
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记录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
对于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除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以外,对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均需要申请人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10.取证和现场调查
一般说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调查所需的费用由专利局承担。
11.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
(1)答复的形式
①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
②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1)答复的方式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
(2)答复的签署
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②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12.实质审查中的修改
(1)修改的种类
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
(2)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注:见审查指南5.2.1.1,尤其是关于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规定。
(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要求
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即此时不接受主动修改)
注;哪些修改是不被接受的?见审查指南5.2.1.3,需牢记
(4)允许的修改
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注: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情形:见审查指南5.2.2.1,需牢记。
2)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情形,见审查指南5.2.2.2,需牢记。
(5)不允许的修改
1)不允许的增加,见审查指南5.2.3.1
2)不允许的改变,见审查指南5.2.3.2
3)不允许的删除,见审查指南5.2.3.3
(6)关于补交实验数据
①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为准。
②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13.修改的具体形式
(1)提交替换页
(2)审查员依职权修改,见审查指南6.2.2,需牢记。
14.驳回决定的种类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 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 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 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注:驳回条款要熟记,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也属于驳回情形。
15.实质审查终止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因以下原因终止:
①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且决定生效;
②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③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④申请被视为撤回;
注:驳回后提出复审,实质审查未终止。
供稿部门:北京精金石\实务部
作者:专利工程师 齐宇
编辑:杜博蓉 校对:朱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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