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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采用功能性限定的利与弊

发布时间:2023-04-04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在发明装置改进领域,经常会遇到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以求获得一个大的保护范围。

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利与弊,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分析

一种双肩包的日字扣,为了将双肩带更容易的穿过日字扣,现有技术已将日字扣中间的支撑杆从中间断开,分为两个部分,在穿肩带时,将支撑杆的两部分朝同一个方向打开,将肩带轻松穿过后,将支撑杆拨回原位。

但此结构的缺点在于,支撑杆的两部分牢固性不够,在肩带受力过程中容易打开,导致肩带滑落。

为了提高支撑杆两部分的牢固性,防止其肩带松脱,发明人采用的技术方案1为:将支撑杆两部分的接触面通过凹凸结构,搭接在一起,实现支撑杆两部分归位后的牢固结合。

采用的技术方案2为:将支撑杆两部分的接触面设置有磁铁材质,归位后相互吸引,实现两部分的牢固结合。


扩大保护范围,实现单一性。

由上述技术可知,其发明点在于将支撑杆的两部分通过两种不同的结构紧固结合,解决了支撑杆牢固性的问题。

两种结构采用的原理完全不同,一个是通过凹凸结构,一个是采用磁铁吸引,二者发明点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如果直接撰写其技术特征,将导致两个方案不具有单一性

而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若采用功能性限定,将上述两种方案进行上位,将独权概括为支撑杆两部分采用可拆卸紧固装置搭接,在从权中对方案进一步具体说明,从而实现两种方案间具有单一性,实现合案申请的愿望,且从字面上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易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退到实施例。

而《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在审查阶段应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具体来讲,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实施例中特定的方式完成的,其功能性限定涵盖的其他替代方式不能完成本发明,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该功能性限定,否则将引起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将其退到实施例等很小的范围。这个时候功能性限定的意义就不大了。

第二,即使说明书不支持的权利要求审查后授权了,后期若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也就是说,在侵权判定中,对于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其真正的保护范围是实施例的具体实施装置及其等同装置

总结

综上所述,采用功能性限定的直接好处是可以将多种原理不同的结构采用功能性限定进行上位,从而进行合案申请,减少专利相关费用,并从字面上扩大其保护范围。

但是,采用功能性限定在审查阶段需要以说明书为依据,在侵权诉讼中,其范围也是由实施例确定,从这个角度讲,采用功能性限定的保护范围远不如采用其他形式上位概括的大。

因此,如果说明书的实施例不足以支持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则建议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概括撰写,以求获得一个较为合适的相比实施例大点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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