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了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办法中讲到:
▼ 第七条(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此前,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备案主体需要至少1件有效发明专利。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备案主体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
▼第二十七条(三) 无法提供项目立项、经费投入、人员名单、场所条件、实验记录等自主研发证明材料的将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更好地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备案主体和登记代理机构的预审申请行为,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现行《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现予以公布执行。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9月11日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