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利奖已开始申报,获得海南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四届海南省专利奖的奖项设置如下:
海南省专利奖设金奖4项、优秀奖8项。
第三届海南省专利奖的奖项设置如下:
由此可见,第四届海南省专利奖的奖项设置做了改变,外观设计专利也可参与金奖评选。
具体通知如下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评选第四届海南省专利奖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各相关部门,中央驻琼有关单位,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 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海南省专利奖评奖办 法》(琼知规〔2023〕1号),省知识产权局决定组织第四届海南省专利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海南省专利奖设金奖4项、优秀奖8项。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凡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海南省专利奖申报和评选:
1.在2022年12月31 日前(含 12月31 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专利权有效、稳定;
2.申报主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单位或者具有本省户籍或工作证、居住证的专利权人;
3.参评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针对参评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5.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6.申请人必须是参评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方可申报;
7.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原则不超过2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评项目不超过5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海南省专利奖:
1.参评专利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以及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形;
2.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海南省专利奖;
3.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海南省专利奖,应当登录申报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专利奖申报书。申请人按照参评专利的类型 选择下载《海南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实用新型,2023年)》或《海南省专利奖申报书(外观设计,2023年)》,按照要 求如实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以“专利号+申报书”为文件名。
(二)专利权人和参评单位声明。申请人下载《专利权人和参评单位声明》,认真阅读后盖章或签名,扫描成PDF格式,以“专利号+声明”为文件名。
(三)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即授权公告时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外观设计图。扫描成PDF格式,以“专利号+授权公告文本”为文件名。
(四)项目资料。主要包括:
1.参评项目资料目录(登录系统下载模板);
2.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备案成功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如有专利许可、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出资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等;
4.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或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5.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交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6.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证明;
7.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特殊产品是指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实验、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市场准入证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海南省专利奖;
8.申请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参评专利的奖状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
所有资料应嵌入一个PDF文档,不超过20M,以“专利号+附件”为文件名。
(五)中央驻琼有关单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项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自荐项目
中央驻琼有关单位推荐的项目,还需提交《单位推荐函(中央驻琼单位)》及推荐项目汇总表。
院士推荐的项目,还需提交院士推荐意见书(需院士签名),附院士证书复印件。
示范企业自荐的项目,还需提交《单位自荐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四、申报与推荐
海南省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
(一)具备推荐及自荐资格的单位及个人
以下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中央驻琼有关单位、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推荐原则:由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中央驻琼单位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推荐的,遵循园区管理原则;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同一学科或领域的两名或两名以上院士可联名推荐1项本学科或领域的专利项目,每名院士仅限推荐1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每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
(二)申报与推荐程序
海南省专利奖实行网上申报,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2023年9月18 日-10月15 日期间,申请人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ome)或“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以下简称“海易兑”),搜索“海南省专利奖评定”项目,选择“推荐单位类型”,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和推荐单位,并上传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操作流程详见附件4)。
2.单位推荐。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等单位,可通过申请开通权限的审批人员帐号登录“海政通”平台,进入“海易兑”审批系统,对本单位推荐项目进行遴选、公示和推荐(操作流程详见附件5)。
中央驻琼有关单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项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自荐项目,在系统申报同时应当提交相应推荐函(附件2)。
3.项目公示。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等单位应当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其中,中央驻琼单位推荐项目、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项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自荐项目通过系统推送到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后,由各市县统一推荐。
五、有关要求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5 日24 时,逾期申报系统自动关闭,各参评单位按照要求在线填写和上传申报材料。
(二)各参评单位需正确选择“推荐单位类型”和“推荐单位”,如有疑问可与推荐单位核实(推荐单位联系电话表详见附件1)。其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由园区推荐还是由三亚市知识产权局推荐,但不能两边同时申报,否则直接取消参评资格。
(三)请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
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等单位择优推荐参评项目,并于10月30 日前完成系统推荐并上传《单位推荐函》。
联系人:海南省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电 话:0898-65883295、65880901
邮 箱:yfc_hnipa@hainan.gov.cn
地 址:海口市青年路8号海南省知识产权局403办公室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9月18日
海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奖励在技术(设计)创新、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海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海南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设海南省专利金奖和海南省专利优秀奖。
第四条 海南省专利奖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具体承办,每届授予专利金奖不超过4项、专利优秀奖不超过8项。
第五条 海南省专利奖评选坚持激励创造、保护创新、引导运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设海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海南省专利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和异议裁决,决定、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分别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机关党委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审办公室设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处,具体承担制定实施评奖工作方案,组织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等;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专家、产业技术专家和经济管理专家等。产业技术专家、经济管理专家从《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专家委托相关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推荐。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八条 申报海南省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评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专利权有效、稳定;
(二)申报主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单位或者具有本省户籍或工作证、居住证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方可申报;
(三)参评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针对参评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海南省专利奖:
(一)参评专利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以及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形;
(二)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海南省专利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条 申报海南省专利奖,应当填写《海南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人和参评单位声明;
(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三)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备案成功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有专利许可、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出资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等;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或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交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证明;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申报主体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奖状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
(八)评审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海南省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下列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
(一)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
(三)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每年可自荐2个项目参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评审办公室可结合海南省专利奖评审工作实际,适当调整推荐和自荐范围。
第十二条 推荐(自荐)单位或推荐院士应当对推荐(自荐)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并按照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由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中央驻琼单位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推荐的,遵循园区管理原则;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同一学科或领域的两位或两位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合推荐1项相同学科或领域的专利项目,每位院士每年只能推荐1项。
第十三条 推荐(自荐)单位应当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拟推荐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后,由各市县统一推荐,不占市县推荐名额。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评价指标及权重:
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技术先进性(25%)。对专利的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及专利技术的通用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适应性进行评价。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指标及权重:
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对专利设计的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和推荐、自荐意见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形式审查合格后,由评审办公室按照专利类型、技术领域等进行汇总分类,并根据汇总分类情况,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评审。
(三)评审办公室根据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制定拟获奖项目建议方案,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审议。
(四)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项目建议方案进行集体审议,提出海南省专利奖拟获奖项目名单。
(五)拟获奖项目名单经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办公室将获奖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海南省专利奖拟获奖项目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收到上述处理建议后,应当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由评审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异议方、推荐方和申报方。
第十九条 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须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授奖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海南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奖专利项目涉及多个权利人的,资金分配由相关专利权人自行协商。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奖励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或者用于专利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为获奖项目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海南省专利金奖的获奖项目且符合中国专利奖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参评中国专利奖。
第二十三条 获得海南省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海南省专利金奖、海南省专利优秀奖的字样和获奖年月。
第二十四条 获得海南省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参与海南省专利奖评审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凡在海南省专利奖评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条件或者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海南省专利奖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批准,撤销授奖,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二)参与海南省专利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泄漏评审情况的,是专业评审组成员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各类评审活动;是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推荐单位及推荐人明知或应知专利权人弄虚作假,仍协助专利权人谋取海南省专利奖的,由评审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和交流,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冒名开展海南省专利奖评审活动,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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