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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3件且均未报备将停止预审服务

发布时间:2023-11-22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印发《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工作指引(修订)》。其中提到: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预审服务一年:
(一)违反本指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在预审过程中备案主体或者代理机构无法完整提供创新能力证明有关材料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不配合开展创新能力现场核查等情形,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编造的生产经营、研发或合作研发证明 ,虚假研发记录等;
(三)备案主体并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或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四)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3件且均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五)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维持年限不足2年且均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六)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凭空编造情况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七)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中处于异常状态;
(八)代理机构注册关联公司,其公司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进行备案或为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九)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局令第75号)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
(十)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
(十一)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 〕8号)规定的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十二)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承诺书》或《申请须知》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十三)其他扰乱预审秩序(包括不限于对预审工作人员恐吓、威胁、要挟等影响预审工作的情形) 、浪费预审资源、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附件:《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工作指引(修订)》

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工作指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升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州中心”)专利预审质量与服务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广州中心负责广州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工作及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广州中心受理的产业领域内备案成功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广州中心注册通过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之前,由广州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进行前置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州中心关于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代理等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七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应涉及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或者新材料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动态调整),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创新实力强,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自主的专业技术研发团队和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备案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一年内,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重复专利侵权、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等不良行为和记录。


(五)承诺积极配合广州中心工作,遵守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相关管理规范,及时跟进有关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积极参加广州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


第八条 存在本指引第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申请备案。


第十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客观、真实反应技术研发创新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研发人员、研发设备、研发场所、研发投入等


(四)广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如实递交备案材料;广州中心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率、有效专利数量、是否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等情况(不限于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取纳入拟备案主体范畴,并对纳入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后,广州中心将定期公布备案主体名单。


第十一条 备案方式、要求和材料以广州中心发布的备案通知及相关工作调整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广州中心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知识产权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发生变更的,应该在1个月内完成备案信息的更新,备案更新审核合格前,暂缓预审申请。


第三章  代理机构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在广州中心注册通过后,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的注册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且成立年限应大于等于1年,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包括A级);


(二)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近一年内,不存在以下情况: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专利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四)承诺积极配合广州中心工作,遵守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相关管理规范,及时跟进有关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积极参加广州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广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广州中心对代理机构注册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注册方式、要求和材料以广州中心发布的注册通知及相关工作调整通知为准。


第四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广州中心根据预审人力资源状况、备案主体前期专利授权数量和质量、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保护水平等因素,建立并实施梯度化请求量额度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广州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行为,对违反专利申快速预审服务相关规定或不配合预审管理相关工作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缓服务以及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相关专利预审案件将视情况作不予进行快速审查处理。广州中心对被认定为违规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发出通知,并将相关情况呈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广州中心不定期对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的信用行为、专利预审申请质量、数量、配合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汇总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提交预审案件时应签署《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书”),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符合《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以下简称“申请须知”)等文件要求。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案件的预审服务:


(一)专利预审申请材料质量不高,如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后(原则上只能修改一次)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答复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出现未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修改超出预审审查意见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提交与预审案件无关的内容等情况;


(三)重复提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不计入在内);


(四)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案件与其实际经营范围或研发领域不符,且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以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为准)返回修改且无合理理由;


(六)联合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广州中心的备案主体;


(七)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之一:

1.技术方案明显涉嫌编造、抄袭、拼凑、拆分或简单变化现有技术;

2.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技术效果不明显或技术效果与技术问题明显不对应;

3.技术方案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

4.技术方案使用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复杂方案解决简单问题、常规手段简单替换、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

5.多件预审申请案件之间仅涉及部件、步骤的简单变化,未解决实质性技术问题;

6.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和权利要求内容简单复制,或附图之间明显不对应等撰写问题;

7.同一专利申请预审过程中,随意修改主要发明内容、有效组份、变更数据或设计方案等;


(八)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或面谈的;


(九)预审合格后或专利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加快标记被取消;


(十)其他不符合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在收到广州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进行正式申请,提供正当理由且主动反馈的除外;


(二)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广州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三)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48小时(以工作日计算)内完成网上缴费或在预审系统中向广州中心提交申请号(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四)在未收到广州中心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提交正式申请;


(五)其他不符合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申请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审阶段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二)经预审合格后在专利申请办理授权登记前进行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要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审查员要求除外);


(六)长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完成办理登记手续;


(七)其他因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而被取消加快标记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情况暂缓预审服务一到六个月:


(一)近一年内,因违反《承诺书》、《申请须知》、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两次提醒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


(二)委托未在广州中心注册通过的代理机构、或被广州中心暂缓或停止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或委托无资质代理的机构提交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三)备案主体半年内提交5件及以上预审案件,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50%;


(四)备案主体或者代理机构一个月内提交3件及以上预审案件,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50%;


(五)代理机构半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案件,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50%;


(六)近半年内,预审管理平台账号、密码遗失两次及以上或联系人频繁变更的;


(七)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提供便利;


(八)代理机构被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九)不配合广州中心预审管理相关工作;


(十)其他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申请相关规定、广州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预审服务一年:


(一)违反本指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在预审过程中备案主体或者代理机构无法完整提供创新能力证明有关材料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不配合开展创新能力现场核查等情形,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编造的生产经营、研发或合作研发证明,虚假研发记录等;


(三)备案主体并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或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四)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3件且均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五)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维持年限不足2年且均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六)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凭空编造情况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七)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


(八)代理机构注册关联公司,其公司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进行备案或为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九)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局令第75号)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


(十)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


(十一)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规定的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十二)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承诺书》或《申请须知》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十三)其他扰乱预审秩序(包括不限于对预审工作人员恐吓、威胁、要挟等影响预审工作的情形)、浪费预审资源、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第二十八条 广州中心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发出处理意见,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送达相关单位知识产权联系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向广州中心提出异议。


第二十九条 备案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广州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关注广州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积极支持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工作,及时跟进处理有关预审申请事务。


第三十一条 广州中心鼓励备案主体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预审事务,保障自身的专利申请质量。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广州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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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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