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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字数越多越高级吗?

发布时间:2023-11-03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87

笔者从事专利撰写工作以来,在与申请人沟通稿件时,时不时会被要求多撰写一些内容

似乎总有人认为,写的越多专利看上去就越高级,对自身技术的保护也越到位。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对于专利字数与专利实际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不能说越多越好,也不能说越少越好,对于不同的案情,需要参考哲学原理中的矛盾特殊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最合适的撰写方式。

以几个具体的例子进行简单说明。

案例一

在确定具备新创性的情况下,以下哪种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更好?

撰写方式1

一种灵芝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灵芝粉碎,与95%乙醇混合,在室温条件下搅拌后抽滤分离并用95%乙醇洗涤滤渣,得到第一滤渣和第一滤液,将滤渣置于烘箱中并每隔1h翻动一次以快速去除溶剂,烘至恒重即得到脱脂后的灵芝菌粉。

(2)将(1)中脱脂后的灵芝菌粉与提取溶剂混合,置于高压脉冲电场中在0-5℃条件下进行低温提取,压滤,得到第二滤液和第二滤渣,所述高压脉冲电场的强度为15-25kV/cm,第二滤渣按照与提取溶剂混合,得到第三滤液和第三滤渣,合并第二滤液和第三滤液,得到蛋白质提取液。

(3)用NaOH调节pH,用去离子水稀释液体至最佳蛋白浓度,加入碱性蛋白酶,酶解时需搅拌且最佳温度条件下酶解,酶解过程用NaOH水溶液保持酶解体系pH恒定,酶解结束后离心快速分离酶解液和底物,将酶解液加热至微沸并保持10min灭酶以终止酶解,冷却后得到酶解液,向酶解液中加入澄清剂和聚乙烯吡咯烷酮以沉降未酶解的蛋白和杂多糖,离心得澄清液并水洗沉淀,得到澄清液和水洗液,合并收集澄清液和水洗液,超滤后即为提取物。

撰写方式2

一种灵芝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灵芝粉使用乙醇脱脂后,在高压脉冲电场中低温反复提取得蛋白提取液,蛋白提取液使用碱性蛋白酶进行酶解,酶解液中加入澄清剂和聚乙烯吡咯烷酮,收集上清中的提取物。所述高压脉冲电场的强度为15-25kV/cm。

分 析

在分析答案前,需要先了解以下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之一: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里需要强调两个点:一个是包含全部技术特征,另一个是权利要求的记载,也就是说,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内容为准,全部包含才算侵权。

在了解了全面覆盖原则的基础上,我们重新审视以上两种写法,不难看出,第一种写法中所涵盖的技术特征过多,其中部分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实际实施时,很容易避开其保护范围。

比如说其步骤(1)中所包括的“滤渣置于烘箱中”、步骤(3)中所包含的“保持10min灭酶以终止酶解”,实际实施时,如果采用其他方式烘干,或者灭酶时间是9min59s,就已经不在该范围内,只要这里任意一条不满足,即便是实施了整体方案,仍然不在该权项的保护范围内,这就使得专利的保护效力大打折扣。在撰写时,合理避免非必要技术特征能够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大。

显然第二种方式省去了很多非必要技术特征,使得专利后期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例证中默认两种写法都具有新创性,实际撰写时,需要确认发明点再确定写法,不能一味追求更大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失去新创性。

另外,在第一种写法中,如果说“保持10min灭酶以终止酶解”类似的条件,该点值对于实施技术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时,也不能草率地省略。

注:以上例证仅辅助理解权利要求字数与保护范围的非直接联系,不代表是唯一标准的写法。

案例二

以下两种说明书的撰写方式,何种更好?

权利要求保护的是:携带氨基酸突变1、氨基酸突变2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的蛋白。

说明书1

实施例1-2记载了携带氨基酸突变1的蛋白、携带氨基酸突变1和氨基酸突变2的蛋白,相对于突变前活性提高。

说明书2

实施例1-3记载了携带氨基酸突变1的蛋白、携带氨基酸突变2的蛋白、携带氨基酸突变1和氨基酸突变2,相对于突变前活性提高。

分 析

这个问题就比较简单了,显然说明书2的撰写是更为完美,增加的内容(实施例),能够更好地支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氨基酸突变的不确定性,实际上如果只验证突变1、突变1+突变2这两种蛋白,那么突变2能否单独发挥作用是不确定的,因此在前期撰写时就考虑到这个问题,在实施例部分进行补充,有助于后期获得更大范围的授权。

这种增加对于专利的撰写就十分有意义。

案例三

一件保护药物适应症的专利,实施例中仅记载了在肝癌模型中的治疗作用,权利要求上位化为:治疗癌症的药物,以下哪种说明书撰写方式更合理?

说明书1

发明内容部分,仅撰写了治疗癌症、肝癌相关内容。

说明书2

在说明书1的基础上,对癌症的类型进行了扩展说明,尽可能多地罗列了除肝癌以外的其他癌症。

说明书3

在说明书1的基础上,对上位化治疗癌症的机制进行了阐述,并结合现有技术佐证。

分 析

这个例证较为复杂,笔者先给出个人的结论再进行分析:说明书3的撰写方式最好,说明书1和2需要根据申请人后期需求决定。

首先,说明书3的写法在三者之中最接近完美,通过一个模型实验,然后佐证现有技术,通过实际作用机制进行上位化,有理有据。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3的撰写方式好,就直接选3呗,就不用考虑1和2了吧?

但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并不是所有陈述作用机制并结合佐证都能够达到这个目的。所陈述的作用机制,务必是确实能够推断上位化后的范围的,具体到案例就是能够治疗所有癌症的机制,而不是只推断作为肝癌治疗的机制。如果只能推断至肝癌治疗,那说明书1和3对权利要求的支持作用实际上差别不大。

所以,说明书3的写法虽好,但不是什么时候都具备这个撰写条件。事实上,说明书1和2的条件在实际撰写时更为常见。

那么,对于说明书1和2这两种撰写方式,就需要考虑对申请人的专利布局的影响再确定优先采用哪种。

这两种撰写方式下,根据目前的经验,大概率很难拿到上位化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治疗癌症”,一般只能拿到具体的“治疗肝癌”,在这个条件下,如果采用说明书1的撰写方式,后期不管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其他人,对于同一作用物申请其他适应症,当前申请都不会影响新颖性,仅存在一定影响创造性的可能。

如果采用说明书2的撰写方式,后期不管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其他人,对于同一作用物申请其他适应症,对于当前申请已经公开罗列的,会因影响新颖性导致无法授权。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如果申请人后期对于同一作用物有其他适应症上的专利布局,那么优先采用说明书1的撰写方式,过多的撰写反而不利。如果是想避免他人对其他适应症的申请,那么优先采用说明书2的撰写方式,公开越多对他人影响越大。

通过以上三个例子可以看出,专利并不是字数越多越高级,能够真正地保护到技术才重要。

有的时候,适当减少撰写内容也是一种策略,及时沟通及时明确诉求,才能使专利更好地服务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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