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专利代理多年,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发明人不清楚技术需要做多大的改进才能成功申请专利。有些发明人认为技术改进程度很大,效果很好,却也会因为创造性被驳回;还有一些发明人认为技术改进程度很小,没有引起重视,最终导致技术流失,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事实上,专利授权与否无关技术改进的大小,下面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跟大家探讨一下。
改进后: 改进前、后的药味种类不变,仅改变用量配比。申请人披露对比例证明较小的用量变化却导致效果具有显著性差异,具体如下(由申请文本中的数据计算得到),该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看似“较小”的改进获得了授权。 药味用量差异: 效果差异: 案例二:改进点为药味的增减 改进前: 改进后:
改进后的技术方案比改进前增加了13种药材原料,舍弃了15种药材,但是增加的13种药材为已知功效组分的简单叠加或复合,申请文本中缺乏事实证据证明改进点的非显而易见性,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专利申请看似“较大”的改进却被驳回。 根据上面两个案例来看,专利要想授权,技术改进没有“大小”之分,关键还是要看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两个要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申请文本中最好针对改进点披露对比例,从而证明非显而易见性,更有利于专利授权。 发明人还可以重点关注下面几种发明类型,看似“较小”的改进也可以获得专利授权: (1)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者个体的发明; (2)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形状、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等发生了变化。 (3)要素替代的发明,是指已知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一要素由其他已知要素替代的发明。 (4)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者多项要素的发明。 如果上述四种发明类型通过事实证据可以证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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