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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档如何查阅和复制?线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专利申请文档是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专利权有效期内逐步形成,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各种文件的集合。根据相关规定,请求人可以申请查阅或者复制通知书、决定书等相关文件。


Part.01
查阅与复制的区别


1.国知局下发的文件不同


办理查阅业务时,仅提供请求的文件,且不会加盖公章;
办理复制业务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证明附件文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档中的存档一致。



2.文件形式不同
办理查阅业务时,仅提供电子文件;
办理复制业务时,可以选择提供纸件或者电子件,在办理时需选择需要的文件形式,在一次复制请求中,仅能选择其中一种文件形式。
3.办理费用不同
办理查阅业务时,不收取费用;
办理复制业务时,费用为30元/次。


Part.02
查阅复制的范围



1.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授权公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案件案卷、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案卷,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和查阅请求;


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2.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未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以及审查结论为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主动撤回、视未撤回的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的案卷,仅有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或该案的直接当事人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查阅和复制请求;


可以查阅和复制的文件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当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时,或文件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留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不予提供查阅和复制。


Part.03
办理步骤


1、进入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选择专利事务服务→文档查阅复制→业务办理

2、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类型,填写申请号

3、点击移入,选择需要查阅或复制的文件

4、选择办理用途与制作类型

可选择的办理用途如下:

办理文档复制时,制作类型可以选择纸件或电子文件


办理业务查阅时,制作类型为电子文件,不可选择或更改

5、如需要查阅或复制其他不能直接选择的文件,需填写文件名称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文件。当请求人请求的文件中,存在请求人无权查阅或复制的文件,并且未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国知局将不予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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