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
宜昌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强化知识产权激励引导,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结合宜昌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品牌创建
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50万元。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个)奖励10万元,同一名称地理标志只奖励一次。
二、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对首次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按照其实际投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我市成功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符合条件的本地企业,按合同签订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按实付担保费或保险费的50%给予担保费、保险费补贴,同一家企业的单笔贷款利息和担保、保险费补贴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国际专利申请
对上年度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国际专利,按获得专利权所缴规定费用(包括申请费、检索费和审查费,不含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的50%给予补贴,涉外专利如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授权的,每件最多补贴进入10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实施专利创优奖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评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评湖北省专利奖金奖、银奖的专利,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评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高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专利产业化
择优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实施产业化。对开发、试验等相关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全市年度专利产业化支持资金30万元。
六、支持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七、支持知识产权贯标
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和科研组织,首次认证后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补贴;第一次、第二次监督审核完成后按实际发生的监督审核费用给予补贴,同一单位一个认证周期补贴不超过5万元。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对获得评价等级证书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贴。
八、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对全市新引进(整体迁入或成立子公司)、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完成专利授权量2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九、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支持专利转移转化
对我市企业接受非关联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专利转让、许可并实施一年以上的,按照转让费或许可费的10%予以补贴,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在宜高校、科研机构同一年度向我市企业转让、许可专利达到20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1件再给予3000元奖励,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件专利只奖励一次。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
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开展品牌建设,推动区域品牌共建共享,促进区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用好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等多渠道开展公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及发展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本措施所涉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城区(不含夷陵区)由市、区两级按5:5分担。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本措施相关政策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知识产权发展措施,所涉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市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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