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重要作用,但是应当考虑发明目的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关联关系。 当存在多个发明目的时,并非每个权利要求均必须同时实现全部发明目的;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中一个发明目的,且并未明确限定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的,不宜以实现其他发明目的为由,引入说明书及附图有关实现其他发明目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作出限缩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而“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就是在上述解释依据的基础上,主张权利要求的解释需满足“符合发明目的”: “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要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故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发明目的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参见(2018)苏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 “在进行权利要求解释时,应以权利要求的文义为基础,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进行合理的解释。其中,当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重要作用”(参见(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 即使权利要求中对于某一特征没有进行明确的限定,亦应当考虑说明书中对于有关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的说明。 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采用了与实现涉案专利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手段的,应当不认定为侵权。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旨在解决三个技术问题:电连接器的插座方向与移动终端插座方向相异影响使用习惯、插头引脚部沿水平方向延伸导致移动终端尺寸过大以及插头、以及电路板与插座形成三明治导致移动终端厚度大的问题。 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12通过“所述插入部的末端引出后沿垂直方向延伸第一距离后再沿水平方向向所述插入部前端的方向延伸第二距离”以及“插座,所述插座具有容纳部和第二引脚部,所述容纳部具有多个电触点,所述第二引脚部具有多个引脚,所述引脚分别与所述电触点电性连接,且从所述容纳部的末端引出并沿水平方向延伸第三距离”,分别解决了上述第一和第二个问题。上述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电连接结构具备上述技术特征,可以解决前两个技术问题,符合涉案专利的上述发明目的。 由此可见,在运用“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时,在实操层面还存在一些理解障碍和分歧,尤其是当存在多个发明目的时,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中一个发明目的,则应当基于该项权利要求的发明目的进行相应解释,而不应当将其余未明确限定包含的发明目的也涵盖进去,从而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不当限缩。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知识产权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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