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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量78万件的背夹电池专利,又翻案了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42
裁判要旨

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重要作用,但是应当考虑发明目的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关联关系。

当存在多个发明目的时,并非每个权利要求均必须同时实现全部发明目的;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中一个发明目的,且并未明确限定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的,不宜以实现其他发明目的为由,引入说明书及附图有关实现其他发明目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作出限缩解释。

什么是“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
该问题涉及到专利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在此之前,我们发表过一篇文章已授权权利要求,他人会如何解读保护范围?——深度剖析“语境论”密码及解释方法之关键抉择,该文以案说法,详细介绍了四种主要的权利要求解释方法,其中就包括本文所提到的“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
仅就权利要求的解释而言,相关的法律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而“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就是在上述解释依据的基础上,主张权利要求的解释需满足“符合发明目的”:

“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要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故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发明目的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参见(2018)苏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

“在进行权利要求解释时,应以权利要求的文义为基础,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进行合理的解释。其中,当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重要作用”(参见(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一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在78万件以上,销量极广,涉诉赔偿金额达260万元。
涉案专利权:申请号为201420407833.5,名称为“一种用于移动终端配件的电连接器及有此电连接器的移动终端配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厉害的是:涉案专利自2018年至2021年,前后历经四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均被维持有效
被诉侵权产品:“背夹电池”(也叫“外置电池”、“后备电池”、“数码充电伴侣”、“两栖背夹电池”)。它不仅是一块移动电源,同时也是一个保护套。在保护手机的同时也能提供充足电源,十分方便实用。
该案于2020年7月1日立案进行一审受理,并于2024年6月27日二审最高院终审审结,前后历时近4年。
【一审案情】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某1公司、深圳市某2公司和深圳市某3公司。
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深圳市某1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背夹电池”产品;(2)深圳市某2公司、深圳市某3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背夹电池”产品;(3)深圳市某1公司、深圳市某2公司、深圳市某3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经一审法院当庭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权利要求1-3、7、12、13保护范围,并提供了书面的技术比对意见。
对此,三被告除提供书面意见外,还认为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06]段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2195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涉案专利解决了背景技术中三明治结构问题因此不应当将三明治结构再纳入保护范围;.......因此,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被诉侵权产品S1S6S5、S7S11均采用了三明治的结构,属于涉案专利背景技术方案。
也即意指:采用了三明治结构的被诉侵权产品应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原告则认为:“第521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尚未生效,且原告未明确放弃任何技术方案本案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集中于:
(1)“三明治”结构是否应当排除出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
(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即使权利要求中对于某一特征没有进行明确的限定,亦应当考虑说明书中对于有关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的说明。

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采用了与实现涉案专利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手段的,应当不认定为侵权。

在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06]段以下记载:“……现有的电连接器的插头和插座在移动终端配件内的设置位置,分别位于电路板的相对两侧,使插头、电路板与插座在壳体内形成三明治结构导致移动终端配件的厚度无法缩减,从而使整个移动终端具有相当大的厚度……。”因此,涉案专利发明目的之一即是缩小电连接器的尺寸
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通过插头第一引脚部与插座第二引脚部的相关特征形成插头和插座的特定位置关系,使得电路板不与插头、插座在垂直方向形成叠加,缩减了电连接器的厚度。”
也即意指: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应当将不符合发明目的的“三明治”叠加结构排除在外
根据现有证据,被诉侵权产品S1、S6具有“插头+电路板+插座,依次层叠”的结构特征,属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所明确指出的三明治结构该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1、12存在明显不同,应当排除在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之外被诉侵权产品S5、S7、S11则具有“插头+插座+电路板,依次层叠”的结构特征虽叠加顺序有所不同,但两者无实质性区别,亦均属于三明治结构,亦应当排除在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之外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S1S6S5、S7S11属于三明治结构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该审理结果,原告不服,其主张:
被诉侵权产品S1S6S5、S7S11也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并不排除“插头+电路板+插座,依次层叠”的三明治结构,一审判决不当限缩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遂上诉至二审最高院。
二审案情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S1S6S5、S7S11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审最高院认为:
一审法院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记载了现有技术中插头、电路板、插座形成的“三明治”结构使得移动终端具有较大厚度的缺陷,从符合发明目的的原则出发认为“插头+电路板+插座”或者“插头+插座+电路板”依次层叠的“三明治”结构应排除在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之外
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其解释作用体现在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代替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由于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例示,原则上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次,当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重要作用但是应当考虑发明目的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关联关系
当存在多个发明目的时,并非每个权利要求均必须同时实现全部发明目的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中一个发明目的,且并未明确限定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的,不宜以实现其他发明目的为由,引入说明书及附图有关实现其他发明目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作出限缩解释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记载的内容含义清楚、明确,对于电路板与插头、插座具体设置位置并未作出限定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S1、S6、S7、S11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该四款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
至于电路板的安装位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作出限定被诉侵权产品关于电路板的安装位置的技术特征相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属于增加的技术特征,并不影响专利侵权判定结论
退一步讲即便按照符合发明目的原则进行解释上述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也符合涉案专利发明目的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旨在解决三个技术问题:电连接器的插座方向与移动终端插座方向相异影响使用习惯、插头引脚部沿水平方向延伸导致移动终端尺寸过大以及插头、以及电路板与插座形成三明治导致移动终端厚度大的问题。

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12通过“所述插入部的末端引出后沿垂直方向延伸第一距离后再沿水平方向向所述插入部前端的方向延伸第二距离”以及“插座,所述插座具有容纳部和第二引脚部,所述容纳部具有多个电触点,所述第二引脚部具有多个引脚,所述引脚分别与所述电触点电性连接,且从所述容纳部的末端引出并沿水平方向延伸第三距离”,分别解决了上述第一和第二个问题。上述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电连接结构具备上述技术特征,可以解决前两个技术问题,符合涉案专利的上述发明目的。

虽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在权利要求1、12记载的技术方案基础上,采取将电路板与插座水平连接的方式,从而进一步减少移动终端的厚度,但是并不意味着必须采取该种连接方式的移动终端才落入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设计移动终端产品时,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选取电路板的布置方式
一审判决将“三明治”结构排除在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之外系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错误解释亦违背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被告所称的禁止反悔,专利权人(原告)在相关专利无效程序中并未放弃采取所谓“三明治”结构移动终端的技术方案,故本案并不存在禁止反悔的适用空间。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S1、S5、S6、S7、S10、S10、S11均具备某1公司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3、7、12、13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错误适用符合目的解释方法不当限缩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违反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本院予以纠正
至此,本案的争议问题解决。
其中,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了“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方法,二审最高院予以纠正,并得出了完全相反的“侵权”认定结论

由此可见,在运用“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时,在实操层面还存在一些理解障碍和分歧,尤其是当存在多个发明目的时,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中一个发明目的,则应当基于该项权利要求的发明目的进行相应解释,而不应当将其余未明确限定包含的发明目的也涵盖进去,从而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不当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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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供参
供稿部门:精金石\综合实务部
作者:谢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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