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利权人,是否有过这样的困惑:
专利中一定要记载对比例吗?
会因为对比例而导致缩小保护范围吗?
怎么判断需要记载多少对比例呢?
如果你曾经因为上述问题而困扰,那么,请继续往下看,接下来,这篇文章或许能为您消除那么一点点解惑。
首先,再强调一下创造性的定义: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想顺利走到授权,我们在撰写专利申请文本的时候也应该从专利审查的角度去思考,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审查老师拥有火眼金睛,一眼就能看穿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而应该先先发制人,自己将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明明白白的展示出来。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将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在文本中凸显出来呢?
答案自然是:巧用实验数据的差异。
论对比例的重要性,其实可以通过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中初见端倪: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所述,创造性的判断法可以按照三步法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而审查指南中关于“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定义,如下所示: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也就是说,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效果判断的。区别特征和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效果缺一不可。
下面,我们来结合具体实例分析对比例对凸显创造性的重要性:
案例一
申请人在研究中发现组分A、组分B以及组分C在抗炎抑菌方面具有协同增效性,于是申请人提供了一系列实施例证明同时包含组合A、组分B和组分C的组合物在抗炎抑菌方面具有非常显著的效果。申请人做了一系列实验,比如动物实验证明上述组合物可以显著降低多种促炎因子的数值,通过体外实验证明上述组合物对多种细菌的抑制效果好。那么,到这里,你认为足够了吗?
答案当然是:NO。
你可能会疑惑,该文本技术方案完整,又记载了显著的技术效果,为什么还不够呢?
一方面,通过检索发现,组分A、组分B、组分C分别在不同的现有技术中被公开了应用于抗炎抑菌或类似功效的组合物中,尽管申请人通过一系列数据证明三者同时存在时,具有显著的抗炎抑菌效果,但是可能会存在以下情况:现有技术已经分别公开了上述三者可以应用于抗炎抑菌的组合物中,那么本领域的研究人员是有动机将三者组合使用的。因此,现有技术具有结合启示,三者及其配比可以通过常规选择得到,不需要付出劳动。
另一方面,协同增效性不是声称就可以的,而是通过1+1>2的效果体现的。
因此,为了排除“结合启示”和“常规选择”的可能性,在撰写申请文本时,就应该准备以下实验资料:
对比例和实施例进行比较,通过1+1>2的效果坐实协同作用:
实施例1:组合物A+组合物B+组合物C;
对比例1:组合物A;
对比例2:组合物B;
对比例3:组合物C;
对比例1+对比例2+对比例3的效果<实施例1的效果----协同增效成立!
通过对比例1-3与实施例1效果数据的对比,证明组合物A、组合物B、组合物C的结合取得了显著的进步,非常规筛选所能实现,具备创造性!
案例二
申请人在研究中发现某已知酶抑制剂A在制备预防或治疗代谢性疾病药物中的应用。于是提供了一系列完整的实验,证明了已知酶抑制剂在制备预防或治疗代谢性疾病方面具有显著效果。
但是,经过检索发现,现有技术中已经记载了该类酶抑制剂在制备预防或治疗代谢性疾病药物中的应用。
这种情况下,你是不是已经望而却步了呢?如何凸显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呢?
答案还是:巧用对比例。
绝处逢生,我们可以这样做:
1)将应用下位化,细化为代谢性疾病中的某一类下位概念,比如脂肪肝。通过记载该类酶抑制剂A对其他代谢性疾病的实验效果,比如糖尿病,进行对比。
2)记载其他该类酶抑制剂B的实验结果,观察其效果差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该类酶抑制剂A。相当于对酶抑制剂的种类进行筛选。
总结:
记载不同对比例的实验结果,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1、展示发明的创造性
通过对比,凸显发明的技术进步和创新点,增强审查员对发明创造性的认可。
2、验证技术效果
对比例用于客观说明发明在技术效果上的优势,增强说服力。
3、支持权利要求
通过对比,明确发明的保护范围,避免权利要求过于宽泛或模糊,减少后续纠纷风险。
4、保障顺利授权
对比例有助于审查时快速理解发明的创新性和实用性,提供充分的对比数据,减少杜宇发明点的疑问,促进专利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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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供参考
供稿部门:精金石\实务部
作者: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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