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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盲目补充对比例

发布时间:2025-06-05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9
在代理人撰写过程中,经常会提醒发明人去多做一部分实验,以提供一些对比例。有的发明人就会疑问为什么要补充这些实验?今天笔者就为大家解答一下。

首先,专利中对比例的意义是什么呢?通俗来讲,对比例是为了验证发明点的,而不是任意结果不好的实验数据都适合用作对比例。
笔者结合以下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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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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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基于胶乳免疫比浊法的基质金属蛋白酶-3检测试剂盒包括:试剂R1和试剂R2;所述试剂R1包括:增敏剂1-5g/L、防腐剂1-2g/L、络合剂0.1-1.0g/L和20-100mmol/L缓冲液1;所述试剂R2由包被有羊抗人基质金属蛋白酶-3多克隆抗体的胶乳颗粒和储存液按照体积比1:3-15混合得到。
在一通审查意见中指出:
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一种基于胶乳免疫比浊法的基质金属蛋白酶-3 检测试剂盒,其中助敏剂浓度经过换算浓度下限为约 5g/L,抗菌剂即本申请的防腐剂下限约2g/L
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MMP-3的胶乳比浊免疫检测试剂盒中使0.1g/L-1.0g/LEDTA-2Na,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EDTA-2Na是本领域常规的络合剂,而络合剂能够通过与特定离子的结合来调节溶液的离子强度和 pH 值,有助于维持检测体系的最佳反应条件,从而提高检测的灵敏度和特异性。
例如,通过络合剂的作用,可以避免过高浓度的金属离子导致的非特异性结合或沉淀现象。
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对比文件1的试剂盒时,有动机添加对比文件2教导的络合剂,从而提高对比文件1的试剂盒检测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羊抗人基质金属蛋白酶-3多克隆抗体
因此,D1+D2+D3就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这时,我们一定要有自己的思路,要对审查意见中的每一句话打一个“?”,思考是否真的如审查意见指出的那样。若真如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原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这时就体现出了原始申请中对比例的重要性,我们需要仔细分析对比例,将对比例可以论证说明的发明点限定到权1中,从而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该案的对比例有如下几个:

对比例1

除稳定剂中采用盐酸羟胺替代氯化锂以外,其余同实施例1。


对比例2

除稳定剂中采用氯化锂替代盐酸羟胺以外,其余同实施例1。


对比例3

除稳定剂中采用牛血清白蛋白替代盐酸羟胺以外,其余同实施例1。


对比例4

除增敏剂中采用聚乙二醇6000替代聚乙二醇4000以外,其余同实施例1。


对比例5

除增敏剂为质量比为0.3:1:1的葡聚糖、聚乙二醇4000和三丁基甲基氯化铵的混合物以外,其余同实施例1。


对比例6

除增敏剂为质量比为1:0.3:1的葡聚糖、聚乙二醇4000和三丁基甲基氯化铵的混合物以外,其余同实施例1。

从上述对比例不难看出,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稳定剂的种类和增敏剂的种类及质量比。
于是笔者将涉及发明点的从权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进行答复,在进行答复之前我们再次分析审查意见对于涉及发明点的从权的评定。‘’
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助敏剂聚乙二醇6000,对比文件3公开了聚乙二醇4000,季铵盐是本领域常用的增敏剂成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稳定剂可以为氯化锂审查意见中认为本申请增敏剂的稳定的具体组成及质量比是常规选择可以打得到的。
此时,即便是组分被公开,也不要被审查意见牵着鼻子走,下面看笔者如何进行答复的:
首先,本申请采用的增敏剂是葡聚糖、聚乙二醇4000和三丁基甲基氯化铵的混合物对于葡聚糖三丁基甲基氯化铵对比文件1-3并未提及,也就没有任何技术启示。
其次,本申请对比例4采用聚乙二醇6000替代聚乙二醇4000后,得到的技术效果无论是初始性能还是稳定性均不如本申请的实施例。由此可以看出,聚乙二醇4000和季铵盐虽然是本领域常规的增敏剂组分,但是本领域常规的增敏剂组分具有成千上万种,选择何种组分作为增敏剂相互混合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均并未涉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通过常规筛选得到,也就没有任何技术启示。
退一万步讲,即便现有技术公开了葡聚糖、聚乙二醇4000和三丁基甲基氯化铵作为增敏剂,那其质量比也不是常规筛选可以得到的。
申请对比例5和对比例6也印证了这一点,对比例5-6改变了三者的质量比使其不在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内,得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理想。
由本申请对比例5-6可以看出:质量比不合适时,其灵敏度在最初第0个月的时候就不符合要求。所以本申请公开的特定质量比下的葡聚糖、聚乙二醇4000和三丁基甲基氯化铵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实验可以得到的。
本申请稳定剂采用的是锂盐、盐酸羟胺和保护剂的混合物,在本申请公开之前,采用何种锂盐与盐酸羟胺和何种保护剂混合才能够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并未提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可能从无数种稳定剂成分中挑选出本申请的三种组分。
本申请对比例1-3也证实了这一点,无论采用其中的任何两种组分,都达不到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效果。这说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稳定剂中的这三种组分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种都无法达到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效果,无法解决本申请面临的技术问题。
最终,该发明在一通答复后授权。
由以上答复不难看出,所有的对比例都物尽其用了:

对比例1-3证明了稳定剂作为一个整体,其具体组成缺一不可;

对比例4对应对比文件1,同时也证明了增敏剂的非常规选择;

对比例5-6证明了增敏剂各组分的质量比是非常规选择的。

因此,专利中的对比例,通常会围绕以下目的:
(1)若检索到公开本申请组分最多的现有技术,通常重现此现有技术,此时会有一个对比例,用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的客观对比;
(2)实验验证其他的含量或者质量比,该含量或者质量比通常超过了权利要求1保护的范围,以确认保护范围是否是“常规选择”;
(3)实验验证其中部分组分替换为本领域熟知的具有类似功效的成分,以确认将组分拆解后,分别找相应的对比文件,是否是能“轻易结合”;
(4)实验验证将其中一个组分去掉,以确认全部组分是否缺一不可,以及是否可以常规删减。
因此,建议发明人在实验时,提前进行相关的对比实验,节省专利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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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精金石\实务部
作者:王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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