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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的巧合:12h时差翻盘了复审

发布时间:2025-07-21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81
当发明人针对某一创新技术同时进行专利申请和论文发布时,往往都遵循“专利先行原则”,以避免论文发布公开后,影响所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前不久,笔者就处理了一件非常有意思且独特的复审案件。
一切竟都是因为时差!
该案件起初之所以被驳回,正是因为发明人自己发布的论文作为了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评述掉了发明人所申请专利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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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涉案申请专利的申请日为2024年09月27日
对比文件1是一篇美国期刊,在《Optics Express》上发表,发布日(即公开日)为2024年9月26日,与申请日仅差1天!!!(你说巧不巧,可惜不可惜!)
笔者拿到这个案件的复审分析时,也是觉着太可惜了,反复求证了一下,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确实为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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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鹅,笔者与发明人又沟通了解了一下该案的情况,意外发现这个驳回案件还有转机!
该对比文件1在进行电子网文发布前1h曾向发明人发送过出版通知邮件,且该邮件的发送时间恰巧是在2024年9月27日凌晨02:49,也即,与专利的申请日为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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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后大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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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笔者发现这个案件还有救,这封邮件就是该驳回案件的救生符,因为:
该邮件表明上述比文件1(美国期刊)的发布日是北京时间2024年9月27日与本申请的申请日为同一天
所以,该对比文件1不属于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申请的新创性!
笔者以此为突破口,对该案件进行了复审请求,并根据该美国期刊名称,查找到其出版商发行地为:“2010 MASSACHUSETTS AVE NW, WASHINGTON(华盛顿), USA(美国), DC, 20036”,其发行时间属于美国华盛顿时间或美国东部时间其与中国北京时间存在地域性时差,具体地,相差12-13小时,基于此,我们认为:

原审查意见所确定的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为美国时间,其与中国专利的申请日进行比对时,存在地域性时差,应当考虑该地域性时差的影响,并应当重新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日期的中国时间公开日,进而判断其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借助上述邮件发送时间和邮件内容,论证对比文件1的最早公开日为中国北京时间2024年9月27日,与涉案专利申请日为同一天;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涉案专利的新创性。

如果审查意见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的最早公开日期为2024年9月26日则应当由审查部门进行举证证明。
考虑了中美地域性时差这一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对比文件1公开日期的中国时间所在日,先于本申请申请日的中国时间所在日
该案件复审阶段,审查员曾主动联系我方进一步提供直接证据,即:能够表征对比文件1的电子网文发布的、具体到小时的截图,但由于该期刊的网站只公布发布时间的年用日,并不具体到小时,而与期刊方的联系也不顺畅,我方未能提供直接证据,只能提供上述质疑驳回理由的间接证据。
虽然我方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但该案件最终有惊无险地前审撤驳并授权。
笔者推测:我方提供的间接证据足以质疑驳回理由,故此间也涉及到举证责任转移,而审查一方也难于提供相反证据,所以该案最终能顺利授权。

同时,该案件对于其他答复、复审和无效等案件时,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当涉及到外文证据时,需考虑其国外公开日期与国内日期的时差问题,以防在忽略中外时差的情况下,错误使用此类证据评述涉案专利的新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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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精金石\综合实务部
作者:谢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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