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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不容忽视的小小笔误

发布时间:2025-07-24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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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本中的技术效果的确认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重要依据及基础,如果技术效果不被认可,则在确定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予考虑。
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仅仅是一种不同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并未取得显著性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这也是目前很多审查意见通知书不认可创造性的原因。
这类原因也通常因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现自相矛盾、不合理导致的。
对于这类问题,要如何解决呢?我们先列举需要用到的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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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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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2节:
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都是允许的。
3、允许说明书及其摘要修改的第11种情形
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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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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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灌注桩的混凝土,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原料:水泥、沙子、石子、防腐阻锈剂、絮凝剂、减水剂和水;所述防腐阻锈剂包括亚硝酸钙、氧化钙、环状糊精、粉煤灰和硅酸钠。

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水泥280-300份、沙子350-480份、石子450-540份、防腐阻锈剂5-9份、絮凝剂6-10份和减水剂5-7份和水115-140份。

权利要求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腐阻锈剂,包括以下重量份的组分:亚硝酸钙16-18份、氧化钙10-20份、普鲁兰多糖5-9份、粉煤灰42-50份和硅酸钠10-13份。

权利要求7: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混凝土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配方量的羟甲基纤维素、聚丙烯酰胺、壳聚糖、亚硝酸钙、粉煤灰、氧化钙、环状糊精和减水剂与硅藻土混合研磨,得到预混粉;将配方量的硅酸钠与水混合,制成硅酸钠水溶液;(2)将步骤(1)得到的1/3-2/3配方量的预混粉与配方量的水泥、沙子、石子混合,与剩余量的水拌合,得到混合物I;(3)向步骤(2)得到的混合物I加入步骤(1)得到的1/3-2/3配方量的预混粉以及硅酸钠水溶液,继续拌合,即得。

权利要求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硅酸钠水溶液的质量百分比为0.2-0.5%。

我们来看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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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审查意见中指出,配置相应浓度的硅酸钠水溶液所需的水,与配方中水的用量矛盾,实施例不能证明本申请实验效果。
出现这个看似自相矛盾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经与发明人确认,硅酸钠水溶液的质量百分数应为2%-5%,撰写过程中因代理人疏忽导致0.02错看成了0.002。
因此,可以确定,出现以上矛盾的原因是存在笔误。
但是,要注意的是,即便是笔误,也不是简单的大喊一句“笔误而已啦”,就可以解决的,仍然要按照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
本案后续答复采用的明显笔误的答复策略,具体如下:
step1、说明上述笔误属于明显错误
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混凝土中“水泥280-300份、沙子350-480份、石子450-540份、防腐阻锈剂5-9份、絮凝剂6-10份和减水剂5-7份和水115-140份”,同时,给出了防腐阻锈剂为“防腐阻锈剂,包括以下重量份的组分:亚硝酸钙16-18份、氧化钙10-20份、普鲁兰多糖5-9份、粉煤灰42-50份和硅酸钠10-13份”,可知,硅酸钠在混凝土中的用量大约为0.6-1.06份
申请说明书中混凝土的制备方法:将配方量的硅酸钠与水混合,制成硅酸钠水溶液,以及:将步骤(1)得到的1/3-2/3配方量的预混粉与配方量的水泥、沙子、石子混合,与剩余量的水拌合,得到混合物I。
依据这两部分内容可知,申请制备硅酸钠溶液使用的水为混凝土配方中的水,总量为115-140份
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5可知,其配方中, 0.6份硅酸钠对应的水为115份, 1.06份硅酸钠对应的水为140份,0.86份硅酸钠对应的水为125份,0.86份硅酸钠对应的水为120份,0.93份硅酸钠对应的水为130份,因此,硅酸钠溶液的质量百分比最小浓度为0.52-0.76%。
显然,与仅使用部分配方量的水,制备的硅酸钠溶液的质量百分比为0.2-0.5%的结论明显不同;因此,此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
step2、上述笔误的修改可以“毫无疑问”的确定
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面临硅酸钠溶液的质量百分比为0.2-0.5%明显错误时,存在的选择为0.2-5%、0.2-50%、2-5%、2-50%、20-50%;其中“0.2-5%”和“0.2-50%”,由于0.2%小于0.52%,因此明显不合理。
同时,根据公知常识(如下图1和2,详见公知常识证据附件1)可知,硅酸钠溶液在18℃浓度含量(重量比)为26%,在20℃浓度含量(重量比)为38%;因此,2-50%和20-50%的右端点值大于38%,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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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问的确定,上述“0.2-0.5%”存在且仅存在唯一一种修改方式为“2-5%”。
至此,才可充分说明,上述错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同时,上述修改也可以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准确地,毫无疑义的确定。
step3、另外需要补充的情况
实际施工过程中,为了提高拌合效率,往往会用一部分水先与与原料拌合,因此,本申请制备过程中,分两次加水的步骤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做法。
同时,由于本申请中硅酸钠的用量较少,很难与其他原料均匀拌合。为了方便施工中的拌合,本申请将硅酸钠与水混合制成了硅酸钠溶液。
根据本申请原说明书实施例1可知,硅酸钠的用量为0.6份,如果将硅酸钠制备成浓度为20%的硅酸钠溶液,其加水量为3g(3ml),本领域公知,3ml的硅酸钠溶液用量太少,很难与其他原料拌合均匀。
因此,本申请中的硅酸钠溶液不可能为20%。
同时,根据本申请原说明书可知,无论制备过程中,将硅酸钠制成浓度为多少的硅酸钠溶液,其混凝土配方中的水和硅酸钠的总量是不变的,对本申请的混凝土的性能并没有影响。
实际工程应用中,只要能够使硅酸钠和其他原料拌合均匀,具体硅酸钠溶液的浓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影响本申请技术效果的实现,对本申请的创新性没有影响,即本申请中硅酸钠溶液的浓度并非本申请的创造点。因此,将原权利要求10删除。
最终本申请的意见陈述及修改方式在实审过程中被接受,同时本申请的技术效果被认可,最终该申请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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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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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从明显笔误的角度合理解释了申请文本中的缺陷,为该类型的答复提供了思路。
目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申请文本的事实认定问题多是因申请文本存在缺陷导致的,如实施例技术方案不清楚、实验方法不合理等,同时,提醒各位申请人及代理人:撰写时注意细节,努力提高撰写质量,避免因撰写疏忽导致收到该类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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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精金石\实务部
作者:尉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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