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因此,当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存在争议时,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是否对权利要求作出清楚、完整的解释,则至关重要。那么,说明书应当从哪些方面对权利要求书做出解释呢?下面小编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做一下简单介绍。《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3.2.2条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上述审查意见指出:“分子量”包括不同类型的分子量,权利要求并未具体限定,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但也指出,可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合理解释。此时,说明书是否对该术语做出清楚的解释(内部解释),对于克服上述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至关重要。比如:说明书是否记载了关于技术术语“分子量”的解释,实施例部分是否记载了该原料的原始来源,并依据原始来源进行确认等。如果都没有,也可结合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外部解释)进行推断,也即本领域是否对该数据有通用定义,比如:对天然高分子如透明质酸钠、纤维素、海藻酸钠、壳聚糖等在表述分子量的时候,一般默认为重均分子量。应当提醒的是,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一定要是“清楚”的,否则还是会造成无法确权或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申请人实际要求保护的范围出现偏差的情形。从上述决定可以看出,若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术语或用词的解释存在不清楚,则以外部解释为准,即使能够获得授权,但由于外部解释与申请人原本的意图存在偏差,也会造成保护范围与申请人真实保护的范围不符的情形。更差的情况是,如果本领域对该术语(或用词)没有明确的解释时,就会造成无法确定保护范围,也就无法获得授权。那么,如何做到对权利要求书中“术语/用词”的“清楚”解释呢?小编认为:可以引用本领域的教科书、工具书、国标、行业等,同时明确具体的版本、出版年份等,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该术语或用词得出“唯一”的含义。《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3.2.2条还强调:
但此时(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中用词的说明足够清楚)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因此,对于存在歧义的术语(用词),不应为了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等省略相关描述,仅在说明书中给出解释。
二、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方案或保护范围”的解释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指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过程中,往往为了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而对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上位概括。此时,为了该保护范围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需要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的解释。上述案例中,由于主要发明点在于制备方法,对该制备方法中的各原料进行了上位概括,为了支持各原料的保护范围,说明书通过实施例记载了各原料采用不同种类的实施例,并明确指出了其并不会对最终产品的性能造成影响,也即对前述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清楚的解释,以使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总之,对于经过上位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建议提供尽可能多的实施例作为对技术方案保护范围的解释。如无法给出更多的实施例,小编建议,至少在说明书中阐明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包含的下位技术特征之间的共性,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认其概括的技术方案均能够实现所述的效果,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此外,说明书中还应当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基本等同的技术方案、基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可替换的技术方案给出示例性解释说明,以免他人对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做出细微调整而避开权利保护范围的情况。三、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效果/技术问题”的解释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4节指出: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对于化学领域的发明,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借助实验数据来说明。那么首先,权利要求书中往往通过从属权利要求来保护进一步优选技术方案。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有不同水平的技术效果的实施例或者给出相应的说明以支持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下面的案例:上述案例中,分别通过说明书实施例5、6、7及其对应的技术效果对权利要求3、5、7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了解释,使之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此外,说明书还应当记载相应的对比例及其技术效果,用来体现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改进,以证明其新颖性和创造性。最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1节还指出:对于表示发明效果的性能数据,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导致不同结果的多种测定方法,则应当说明测定它的方法,若为特殊方法,应当详细加以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实施该方法。因此,对化学领域的发明“取得的技术效果/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时,说明书还应当记载相应性能数据的测定方法,如上面的案例4所示。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应充分利用说明书的解释作用,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术语、保护范围、取得的技术效果或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全面、充分的说明,以避免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