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审查意见中经常会看到这样一句话: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这句话相信对发明人来说并不陌生,甚至让人担心是“死亡宣告”。下面笔者结合真实案例讲述一种破解思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
一种抗皱组合物,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原料组分:鸡血藤提取物 8-12 份、人参提取物 6-10 份、山楂叶提取物 6-10 份、红景天提取物4-8 份和芋螺肽 3-7 份。
审查意见中提到: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美白化妆品:
由以下重量份组分组成:角鲨烷20-30份、石蜡4-6份、玉米油提取物 1-3份、1,3-丙二醇 4-6 份、瓜尔豆胶0.5-1.5份、PEG-40氢化蓖麻油4-6份、红景天提取物0.05-0.1份、人参提取物0.05-0.1份、灵芝提取物0.05-0.1份。
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
还含有鸡血藤提取物8-12份、山楂叶提取物6-10份、芋螺肽3-7份。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审查意见提到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药物成分美白祛斑抗皱防衰老的组合物,并公开了鸡血藤提取物。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天然抗衰老护肤组合物,并公开了单子山楂叶提取物。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抗衰老化妆品,并公开了芋螺肽。
于是,审查意见中指出:
对比文件2-4给出了鸡血藤提取物、山楂叶提取物和芋螺肽具有恢复皮肤弹性、抗氧化、抗皱的启示,出于提供一种抗皱效果增强的组合物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 2-4的启示下添加上述组分。
简单来讲,审查意见中认为D1+D2+D3+D4就是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从而认为本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
下面看笔者如何进行答复从而获得授权。
step1、看区别特征
将本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成分和含量不同:
本发明还含有鸡血藤提取物8-12份、山楂叶提取物6-10份、芋螺肽3-7份。对于区别特征的认定,审查意见中的描述是正确的,那对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是否正确呢?那得结合技术效果进一步得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step2、看技术效果
根据本发明【0034】段、【0037】段的记载可以看出,本发明提供的抗皱组合物对弹性蛋白酶的抑制、皮肤弹性和紧实度以及眼部皱纹的改善效果显著,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含有红景天提取物、人参提取物和灵芝提取物的美白化妆品,其组分为角鲨烷20-30份,石蜡4-6份,玉米油提取物1-3份,1,3-丙二醇4-6份,瓜尔豆胶0.5-1.5份,PEG-40氢化蓖麻油4-6份,红景天提取物0.05-0.1份,人参提取物0.05-0.1份,灵芝提取物0.05-0.1份。
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针对化妆品的技术效果进行检测,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其是否具有抑制弹性蛋白酶、提高皮肤弹性和紧实度以及改善眼部皱纹的功效,因此无法将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进行直接对比。
为了更好的对技术效果进行比较,申请人按照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1-3的配方(在此称为对照组1-3)制备得到一种化妆品,并按照本发明中公开的检测方法进行了弹性蛋白酶抑制率的检测,得到的结果如下:
根据对照组1-3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含有红景天提取物、人参提取物和灵芝提取物的美白化妆品对弹性蛋白酶抑制率均不如本发明公开的含有鸡血藤提取物、人参提取物、山楂叶提取物、红景天提取物和芋螺肽的抗皱组合物。由此可见,可以毫无疑义的推断出对比文件1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如本申请。
结合区别特征和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得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显著提高弹性蛋白酶的抑制率,改善皮肤弹性和紧实度以及眼部皱纹的抗皱组合物。
所以,审查意见中对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笔者并不认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要根据区别特征和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重新认定。
step2、看非显而易见性
这部分便是解释如何破解审查意见中的结合启示:
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红景天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其还公开了玉米油提取物和灵芝提取物,共3种提取物,在本发明公开之前,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针对于植物提取物的选择具有(C31+C32+C33)即无数种可能;
同理,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鸡血藤提取物,但是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其还公开了芦荟提取物、铁皮石斛提取物、金花果提取物、青葡萄提取物、糯白芨提取物、金盘托荔枝提取物、紫背天葵提取物,共8种提取物,在本发明公开之前,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针对于植物提取物的选择具有(C81+C82+C83+C84+C85+C86+C87+C88)即无数种可能;
同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组分除单子山楂叶提取物,还公开了冬葵果提取物、冬青叶提取物、笃斯越桔果提取物,共4种提取物,在本发明公开之前,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针对于植物提取物的选择具有(C41+C42+C43+C44)即无数种可能;
同理,对比文件4中出公开了组分精氨酸/赖氨酸多肽(芋螺肽),还公开了核苷酸、烟酰胺、棕榈酰三肽、积雪草苷和竹叶黄酮,即在发明公开之前,根据对比文件4的记载针对于同样功效的组分的选择具有(C41+C42+C43+C44)即无数种可能。
因此,即便对比文件1-4公开了本发明请求保护的组分,但是在其中正好选取得到本发明请求保护的组分,即“鸡血藤提取物、人参提取物、山楂叶提取物 、红景天提取物和芋螺肽”的可能性为1/[(C31+C32+C33)×(C81+C82+C83+C84+C85+C86+C87+C88)×(C41+C42+C43+C44)×(C41+C42+C43+C44)]。
所以说,从概率学角度分析D1+D2+D3+D4结合得到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可能性几乎为0,也就没有结合启示。
以上,笔者仅提供一种思路并非答复的所有内容,实际答复过程中要注意结合区别特征、技术效果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全方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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