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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方案公开充分的尺度和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2-11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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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

最近,公司组织对“驳回理由”所涉及到的法条进行培训。在讲到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时,作为一名在专利行业待了快四年的代理人,自认为该驳回事项可以在撰写时稍加注意的进行避免。但是,近期在和一位发明人进行沟通的时候,对方提到“关于动物实验中的动物批号、实验伦理号等内容是否可以不体现”,原因是该发明人检索到的一些前几年授权专利并没有公开这些信息。

在上述这个小插曲的基础上,基于法条的内容和近几年审查尺度的变化,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

来看法条的内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这一条款被业内称为“充分公开原则”的核心载体,是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基础性门槛,其立法本质是实现"公开换取保护"的利益平衡,以充分披露技术信息为代价,获得一定期限的独占性保护,同时向社会传播技术知识。


一、什么叫“清楚”?

我们利用以下的案例进行说明: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提升饱腹感的水凝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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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组分“纤维素衍生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衍生物作为一个大类,在该类别下包含性质不同的成分,因此在申请文本的撰写时,对纤维素衍生物的种类进行了以下限定:

所述纤维素衍生物选自羧甲基纤维素钠、甲基纤维素、羟丙甲纤维素、羟乙基甲基纤维素中的至少一种。

我们来思考一下,关于对组分纤维素衍生物的说明和限定,是否已经记载清楚?技术方案是否是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

大家给出的答案自然分为2派:记载是清楚的;另一派认为记载是含糊不清的。而小编认为,该对纤维素衍生物的说明是不清楚的。那原因是什么呢?

我们回归到法条内容,专利法26.3中有3个重要的要素:

要素1、清楚;

要素2、完整;

要素3、能够实现。

也就是说,“清楚”、“完整”的目的是“能够实现”。能够实现具体是指:能够实现申请文本中所记载的技术效果,能够实现所述技术问题的解决。

上述案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高吸水性能的水凝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所记载的纤维素衍生物以“羧甲基纤维素钠”为例,是一种有机聚合物,具有不同的分子量;而不同分子量的纤维素衍生物所带来的吸水性能不同。即,并非所有分子量的纤维素衍生物均能实现“高吸水性”这一技术效果。

因此,该申请中对纤维素衍生物的说明是不清楚的,并未记载纤维素衍生物具体的分子量。

总结,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该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详细写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

(2)表述准确:表述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表述应明确。


二、什么叫“完整”?

我们利用以下的案例进行说明: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药物中有效成分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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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流动相的具体成分和溶度是不清楚的,而流动相对有效成分的检出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即该检测方法的条件是记载不完整的,无法实现发明所述的内容,导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这也就给我们一个启示,在参数披露方面,“宁细勿粗”,关键参数需明确数值范围或基本材料信息,避免使用“约”“适当”等模糊表述,或避免未进行描述。


三、什么叫“能够实现”?

我们利用以下的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三水乙酸钠的制备方法,包括制备反应方法和纯化方法;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三水乙酸钠固体的收率高达90%以上。

在制备反应方法+纯化方法的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实现了高收率。

而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并未记载具体的纯化方法,只记载了制备方法。即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是不清楚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这也就给我们以启示:对于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记载不清楚,导致记载的效果无法实现。在撰写时,要完整、清楚的记载所有的技术方案。


案例2:

一件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药物的新适应症的应用。

该药物已经在现有技术中被证实,具有抗炎的功效。

该专利在说明书中大篇幅仅文字描述该药物具有治疗功能性肠炎的作用,但在技术效果部分,验证了药物具有调节肠道菌群平衡和体外抗炎的功效,并未给出确切的对“治疗功能性肠炎”这一具体病症的改善效果。

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关于“常规体外抗炎药物”和“治疗功能性肠炎药物”之间的对改善肠炎效果之间的非直接线性关系的证据。

即,该说明书中并未给出和适应症相一致的实验效果证据,被认为技术手段无法实现所述的新适应症的功效。

因此,在撰写说明书时,需要注意:所记载的内容应该是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效果验证应“有理有据”:若技术效果突破常规认知,应附上对比实验数据、性能测试报告等佐证材料。


最后

我们再来思考小编一开始提到的那位发明人的问题:“动物实验中的动物批号、实验伦理号等有没有必要在申请文本中体现”

根据小编的经验,动物批号或实验伦理号等信息,这些内容经常在审查过程中被提出。但提出的原因大多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R11)-诚实信用”,随着《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完善、更改,国家对“非正常专利”的打击力度逐渐增大。对于涉及到动物实验的申请文本,若未记载动物的基本信息,可能会质疑“技术方案的真实性”。

那如果在专利撰写时,就能够对实验动物信息做详细的描述,且能够提供相一致的材料,自然就不会引起质疑。而R11也是“驳回理由”之一,在撰写时,主动避免疑虑的存在,自然有助于授权

供稿部门:精金石\实务部
作者:刘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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