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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种形式的非正常,存在于专利的业务开发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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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

这种情况下,代理机构的努力方向,是提高专利服务的专业度,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

然而,个别的机构仍然在邪路上狂奔,吃着诋毁竞争对手、忽悠客户的这碗饭。

数日前,我们的一位客户加了一名销售员的微信,其针对一件驳回的案子,咣咣咣的几大段文字,一股脑的怼到了客户的眼前,客户也将信将疑,转发给了我们进行求证。

以下是客户收到的原文:


建议您在今后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新申请撰写时尽量多扩充技术方案,细化技术特征,使得整体篇幅具有一定规模,从而给审查员较好的印象。这样才能在创造性的审查时取得初期审查员的认可,为后期答复也能提供较好的前提条件。

申请文件在撰写时也没有做到深度检索,没有和现有技术区分开,导致审查员检索出现有技术,判定咱们这项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在申请之前做了深度检索,把权利要求布局完善的话,审查员是很难找到对比文件的,这样也就不会引发创造性的问题,我们公司代理专利在申请之前最少要做3次以上的检索工作,这样才能确保权利要求的稳定性,技术创新性就比较突出。65%以上不会下发审查意见直接授权。

之前审查员下发过两次审查意见,但答复内容也只是阐述了您的技术和对比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从说明书上对于技术的功能,技术特征,背景技术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做综合性的评述,不能只针对一个功能去说,要从整体效果去争辩,如果单独争辩创造性确实不会特别突出,审查员也不会认可,所以给到了驳回。

以上是专利代理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申请文件,检索问题,前期答复的问题。

再给您分析一下审查员思路上问题;审查员在审理过程中检索出4个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是审查员认为和您技术最为接近的,他就认为在对比文件1和其他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再结合同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得到您这个专利技术,是不需要付出太多劳动的,所以他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如果让审查员根据这些现有技术去想您这个技术方案他肯定是想不到的,他是先看到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来反推过程的,这属于事后诸葛行为。

审查员是在看了您这个技术方案之后,把您这个技术方案拆分成多个部分。用每个小的技术点,分别跟对比文件一一去比较,这不符合专利法的审查标准,因为专利法审查指南规定:在评价一项发明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时候,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本申请对所属技术领域来讲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应当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来审查。所以要指出他的审理漏洞,并把审查员的主观意识掰正过来,让他来审理咱们整体的技术方案。

老师,审查员是考专利法进国知局的,他们对专业的深度理解不够,只是按专利法的规则和定义来审案子,您给他讲技术他大概率是听不懂的,所以需要站在审查员立场让他理解咱们的技术,不仅从技术角度去引导,还需要结合专利法,一是限定审查员审理漏洞,二是把技术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符合授权标准,这样才能得到审查员的认可,授权就么有问题了。

老师,这是我们工程师针对您这项技术复审思路框架,您先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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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话术模版,稍微修改后可以套用到任何驳回的案子上。

但对很多客户来说,具有相当的迷惑性。

为了帮助申请人避免被忽悠,下面,逐段进行剖析,阐明此话术方案中的谬误之处。

仅仅是部分的谬误,同时也忽略了逻辑不同之处和一些浅显的错别字。

之前审查员下发典型的南方用语习惯,正确的用语应该为“发出”过两次审查意见,但答复内容也只是阐述了您的技术和对比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不符合事实,1、任何一名专利代理师答复审查意见时,不可能仅仅对区别技术特征进行阐述,肯定会结合技术效果来争辩,这是基本的常识。2、申请人提交到专利局的审查意见的答复文本,属于保密内容,其他人是无法获得具体的意见答复的内容的,因此声称答复内容有问题是瞎说的,没有从说明书上对于技术的功能,技术特征,背景技术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做综合性的评述,不能只针对一个功能去说,要从整体效果去争辩,1、对于审查意见的答复,是不能随意展开,自行去依据说明书的内容自说自话的。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必须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针对性的进行争辩,2、针对一个功能阐述也是一种常见的答复思路,但不能单独对功能进行阐述,这是基本的常识,任何一名合格的专利代理师都不会犯这种低级的错误。都会结合特征、功能和效果这3方面一起阐述。3、脱离了区别特征,单纯的从整体效果进行争辩,是毫无专业度的做法,这么做的人可能是不具备专利知识的科研人员,但绝不是一名专利代理师如果单独争辩创造性确实不会特别突出,审查员也不会认可,所以给到了驳回1、如果审查员仅仅指出了创造性问题,那么只须争辩创造性即可。对审查员没有指出的内容进行阐述,毫无用处而且冗余。2、”给到”用词为南方地区的用语,正确的用词应为“发出”

注:

答复审查意见,核心就是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尤其对于审查员以“三步法”原则指出的区别特征及其效果的不认可,针对性的进行辩解。

如果脱离了审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转而从其他方面阐述,相当于回避了审查意见,变相的承认了专利的缺陷,几乎不会获得审查员的认可,被驳回是极大概率的事情。

因此,不考虑说明书的具体记载内容,并偏离审查意见,从其他方面进行所谓的“综合性的评述”,是一个完全业余的说法。

但也要承认,这种思路确实符合一般人的思维,即:我承认你说的有道理,但我其他的内容也挺好的啊,为何不能给授权呢?

建议您在今后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新申请撰写时尽量多扩充技术方案,细化技术特征,使得整体篇幅具有一定规模,从而给审查员较好的印象(专利代理师在完善专利申请文本时,必然在扩大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与技术特征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支持这2个方向进行权衡,并设计出合理的实施方案。但必须同时结合现有技术来权衡,否则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脚,让专利申请陷入到由于范围过大不具备创造性,或者技术特征过细起不到实质的保护作用的窘境。因此,脱离了现有技术与核心技术方案的权衡,仅仅考虑篇幅,极有可能自己给自己挖了一个大深坑。)这样才能在创造性的审查时取得初期审查员(专利局不存在“初期审查员”,一般区分为初审审查员和实审审查员)的认可,为后期答复也能提供较好的前提条件

以上是专利代理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申请文件,检索问题,前期答复的问题。
总结错误,此人在前面的说话中,并没有对申请文本和检索这2个方面指出存在哪些问题,仅仅提到了答复存在问题,属于凭空捏造

再给您分析一下审查员思路上问题;审查员在审理过程中检索出4个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是审查员认为和您技术最为接近的,他就认为在对比文件1和其他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再结合同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得到您这个专利技术,是不需要付出太多劳动的,所以他认为是显而易见的,这段话相当于废话,因为1、审查规定中,对比文件1必须是最近的现有技术,否则就不能是对比文件1;2、评价创造性必须是对比文件1与其他结合进行评述,否则不能评价创造性,3、“专利技术”用语不规范,应为“技术方案”,但是如果让审查员根据这些现有技术去想您这个技术方案他肯定是想不到的,他是先看到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来反推过程的,这属于事后诸葛行为。(1、是否想的到,需要从区别技术特征和效果两个维度,看是否显而易见,或者技术偏见、显著的进步等等维度,任何一个角度成立,则专利具备创造性。脱离了这2个维度,谈事后诸葛亮类似于空中楼阁。2、“诸葛”,应为“诸葛亮”
审查员是在看了您这个技术方案之后,把您这个技术方案拆分成多个部分。用每个小的技术点应为“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跟对比文件一一去比较,这不符合专利法的审查标准,因为专利法审查指南应为“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评价一项发明技术(应为:“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时候,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本申请对所属技术领域来讲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应当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来审查。所以要指出他的审理漏洞,并把审查员的主观意识掰正过来,让他来审理咱们整体的技术方案。

注:

此段完全的业务和胡言乱语,用词也极不规范。

如果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存在这个问题,那么内部的质检可能都通不过,这个审查员也极不称职,恐怕这个审查员也干不长了。

此段中的部分语言抄袭了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原文为: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在判断创造性时,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但表达的内容和专利审查指南南辕北辙。

专利审查指南中,强调评价创造性应对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而不是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整体

老师,审查员是考专利法进国知局的,他们对专业的深度理解不够,只是按专利法的规则和定义来审案子,您给他讲技术他大概率是听不懂的,所以需要站在审查员立场让他理解咱们的技术,不仅从技术角度去引导,还需要结合专利法,一是限定审查员审理漏洞,二是把技术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符合授权标准,这样才能得到审查员的认可,授权就没有问题了

这段话利用了大多数研发人员的理解误区,以及对自己技术的过度自信甚至自大心理,很容易迷惑搞研发人员。

听起来很有道理。实际上是完全错误的。

专利文本严格意义上属于法律文本,审查员对技术的理解并不需要具备很高的深度,并不影响其基于技术方案进行的专利审查。

审查员当不太理解某项前沿技术时,大多数会进行学习,只有在认为已经达到了专利法意义的理解程度时,才会发出审查意见意见,无需对技术的理解深度达到研发人员程度。

申请文件在撰写时也没有做到深度检索,没有和现有技术区分开,导致审查员检索出现有技术,至少95%的专利申请,审查员都会检索出现有技术,但并不代表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这是2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很显然,任何发明不大可能无中生有的从石头缝里蹦出来个孙悟空,都是基于现有的技术基础做出的创新,这个现有的技术基础,就是专利法层面所称呼的“现有技术”。

也可以这么理解,创新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而巨人的肩膀可以理解为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判定咱们这项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在申请之前做了深度检索,把权利要求布局完善的话,审查员是很难找到对比文件的,这样也就不会引发创造性的问题,1、实际审查中,没有对比文件的审查意见极其少见,2是否有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有关,和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基本无关,3、权利要求布局对于每一件专利非常重要,但其所考虑的并非“完善”,而是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小以及稳定性因素的衡量我们公司代理专利在申请之前最少要做3次以上的检索工作,这样才能确保权利要求的稳定性,技术创新性就比较突出。65%以上不会下发审查意见直接授权几乎确定这是在说谎,通过专利局网站检索这家机构的案子就能证伪。国内任何一家正规的机构都不存在这种情况。而且,专利代理师撰写专利申请文本时,为了在审查过程中争取合理的保护范围,一般设置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范围都会大一些,这导致审查员在审查时,第一次几乎必然会发出有关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老师,这是我们工程师针对您这项技术复审思路框架,您先看一下

显然,这是一名基本不具备专利知识的销售人员,基于其公司给出的话术方案修改后的语言。如果真的是专利工程师的分析用语,那么,这种工程师既不是大学理科生,也不是大学文科生,顶多是***的水平。

供稿部门:精金石
作者:风清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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