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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无创造性,不修改权利要求,授权!

发布时间:2026-06-04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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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的本质:拼证据,而非拼道理;
依据证据作出认定,而非空穴来风讲道理


各位专利圈的代理师、企业研发小伙伴,今天给大家扒一个典型的发明专利答复案例,看完直接学到专利OA答复高阶操作

先给大家快速介绍下案情主线:

申请号202311536XXXX,名称为《杉木油在制备XXX缓解脱发XXX的应用》,一通创造性问题,二通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问题,二通答复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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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复盘:第一次审查意见



第一次审查意见,认定全部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具体驳回理由如下:

(1)“对比文件1(CN107260710A)公开了雪松醇及其衍生物或盐在制备促进毛发生长和缓解脱发药物中的应用,还公开雪松醇从杉木原料中制备得到(参见权利要求1,7)”;

(2)“本领域知晓雪松醇为杉木油的主要成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雪松醇的衍生物还包括柏木烯等(参见说明书第5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含有雪松醇及其衍生物的杉木油用于促进头发生长和缓解脱发”;

(3)”对比文件2(“土法”提取杉木屑精油化学成份GC/MS分析及探讨,李军集,等,热带农业科学,第33卷,第11期,第70-74页)公开了杉木富含杉木精油,主要化学组成为柏木醇(即雪松醇)、α-柏木烯、β-柏木烯、罗汉柏烯、花侧柏烯等。可见该从属权利要求主要成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α-蒎烯也是杉木中常见成分”

基于以上审查意见,与审查意见的核心争议点实际在于“雪松醇”“生发”“杉木油”三者的关系,简言之,审查意见认定:目前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雪松醇促进生发,并且我们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杉木油也包含雪松醇,因此杉木油具有生发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这就意味着:即便通过合并等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亦难破局,答复稍有疏漏即面临驳回风险。

该案似乎面临典型的答复困难。

常规操作通常考虑从说明书提取技术特征,限定至独立权利要求,以牺牲范围换授权。

然而,本案将时间精力转移到了扩大证据获取和收集的范围,而非仅将目光聚焦在“申请日递交的申请文件”上。

一通答复:不修改权利要求,借助申请人配合收集证据

在面临全无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多数代理人会选择以说明书为基础,进一步缩限权利要求结合说理来应对。本案中代理人在分析案情后,明确“不修改权利要求”的中心思想,在此基础上第一时间与申请人沟通,在不改变发明点的基础上,将证据的获取范围从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扩大到补充实验。

针对性回应核心质疑点:





第一招:拆透区别特征,打破常规认知
审查意见质疑:“对比文件1(CN107260710A)公开了雪松醇及其衍生物或盐在制备促进毛发生长和缓解脱发药物中的应用,还公开雪松醇从杉木原料中制备得到(参见权利要求1,7)”;“本领域知晓雪松醇为杉木油的主要成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雪松醇的衍生物还包括柏木烯等(参见说明书第5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含有雪松醇及其衍生物的杉木油用于促进头发生长和缓解脱发”。该认定的核心是:杉木油主要成分就是雪松醇,即雪松醇及其生发效果已被现有技术公开。
答复意见回复:杉木油≠雪松醇!现有技术仅公开了雪松醇、柏木烯衍生物能生发,但杉木油是复杂组分的混合物,不只包括雪松醇、柏木烯衍生物,还有α-蒎烯、罗汉柏烯等成分,不能将雪松醇的技术效果等同于杉木油的技术效果。




第二招:补充证据,得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以上分析,申请人设计了多组实验,用于观察和验证杉木油和雪松醇纯品在生发效果的差异。实验结果证明:在同等剂量下,杉木油组在以下方面显著优于雪松醇纯品组:新生毛囊数量、毛发长度、毛发重量。
然而,单纯的补充实验证据效力仍然不足,主要争议点为:
按现有技术逻辑,杉木油里雪松醇浓度比雪松醇纯品低,理论上在等同剂量下,杉木油生发效果应该低于雪松醇纯品。
但,恰恰是以上技术偏见,成为本案不修改权利要求授权的重要助力。回顾本案技术方案的重点“杉木油是复杂组分的混合物,不只包括雪松醇、柏木烯衍生物,还有α-蒎烯、罗汉柏烯等成分”。
恰由这些混合组分的特定组合使得本案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杉木油的生发效果优于雪松醇纯品!
现有技术不仅没有技术启示,甚至给出反向教导!







第三招:精准划线技术边界
根据审查意见中涉及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深入研究梳理二者与本申请的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相同或存在技术启示。深入剖析对比文件1的内容后,根据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1、2、8及说明书[0089]段落的记载,我们可以认定,雪松醇及其衍生物具备促进生发的作用,且促进生发的效果与剂量呈现正相关关系,即雪松醇及其衍生物的含量越高,促进生发效果越显著。换言之,对比文件1仅针对纯雪松醇的生发效果开展研究,未涉及提升毛囊数量的相关内容,亦未给出杉木油复配应用的技术启示;
而对比文件2全文仅涉及对“土法”水蒸汽蒸馏方法提取精油进行化学成份分析,为改进“土法”提取设备提供可靠依据。全文仅涉及成分分析,与本申请“药物生发应用”领域无关,无法为“杉木油用于生发”提供任何技术启示,属于本领域常规背景技术,与药物生发应用无实质关联,不足以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信息,可以认定:对比文件1、2及其结合均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启示。


剧情反转:二通画风突变,从全无创造性”变“细节瑕疵

在一通答复后,本案代理人已经做好了二通继续答复创造性问题的心理准备。而第二次审查意见画风突变。

审查意见不再沿用此前关于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仅针对撰写形式、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简单问题提出意见,驳回理由要点:

(1)“权利要求1保护杉木油在制备促进毛发生长和缓解脱发药物中的应用,所述的杉木油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在说明书中给出的实施例仅给出了特定方法制备得到的特定成分组成的杉木油在防治脱发中的实验数据”;

(2)“具有生发功能的中药和化药种类繁多,而药物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反应,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杉木油和其他药物联用的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加入其他药物都能起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3)“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杉木油制备成口服制剂的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加入口服制剂都能起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总结来看,即上述提及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后续审查意见全程未再提及新颖性、创造性相关质疑,实则间接认可了申请人在首轮答复中针对创造性所作的意见陈述理由成立!

此番应对成效显而易见:首轮答复通过严谨意见陈述答复,攻克了最核心、最关键的创造性争议难题;至第二轮审查意见,仅余形式规范、权利要求支持性等易修正的次要问题。

二通答复:简单修改后,授权。

面对第二轮审查意见,申请人无需再进行复杂说理论证进行意见陈述,仅采用温和微调、精准补正的高效方式推进:

严格依照审查意见规范调整,理顺权利要求的序号与引用关系,恪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确保修改内容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

同时辅以简要说理回应:说明实施例点值属于优选代表区间,口服制剂为本领域常规剂型且有生发相关实验佐证,妥善回应剩余次要质疑。

全程无需激烈论述与复杂举证,仅通过合规性调整与精简意见陈述,即可静待授权,完美实现一通攻坚破局,二通稳妥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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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实操重点:




1、明确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确实质不同:如本案的杉木油与雪松醇的确是两种不同的物质;

2、讲事实,摆证据:在不改变发明点的基础上,将证据的获取范围从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扩大到补充实验。

3、巧用技术偏见,论述技术效果“预料不到”。


供稿:实务部
作者:范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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