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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得像”就一定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吗?--“利伐沙班专利无效案”中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10-15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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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伐沙班由拜尔研发,自2008年始先后在加拿大、欧盟、中国、美国等地上市,2020年销售额75亿美元,排名全球畅销药物第9位。
利伐沙班原研化合物专利(涉案专利,申请号ZL00818966.8)的专利权于2020年12月到期,先后面对了多次无效挑战,但其最重要的化合物在其专利权到期前并未被挑下马。
其中案件编号为第4W109873号,由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提起的无效请求,入选了“2020年度复审无效案件”,其中关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讨论值得我们学习。
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析二者的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继而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如上图所见,无效请求人以化合物A(证据3,WO9931092A1 一种苄脒衍生物,实施例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再结合其他证据说明在化合物A上进行结构改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改造的取代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以此来具体陈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表面上看,化合物A和利伐沙班的结构式差别似乎不大,蓝色红色绿色部分的区别从大量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中多多少少能找到一些的佐证,将化合物A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似乎并无不妥。
然而无效合议组并没有认可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证据3发明名称为一种苄脒衍生物,所涉及的化合物均具有苄脒基或者甲脒基,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证据3后,得到的信息是,苄脒衍生物是一种Xa因子抑制剂,作为结构改进的起点,面对证据3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在保留对Xa抑制活性有决定作用的苄脒结构基础上,进行基团的改进。
也就是说,合议组将证据3作为一个整体方案来考虑技术的研发路线,认为证据3实际公开的是具有苄脒结构的化合物才具有Xa因子抑制活性,在面对证据3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认识是保持苄脒、单脒基结构对其他位置进行改进从而获得对于Xa抑制活性的改进,并不能给出保留亚苯基噁唑烷基氨结构,而将苄脒、单脒基结构替换。
可以看出,虽然利伐沙班和化合物A从化合物的角度来看,两者结构比较相近,又同样是作为Xa抑制剂,但是放在证据3的环境下,两者的研发思路却不相同,化学是一门实验科学,对于化合物的改进,首先寻找需要改进的位点是改进的第一步,继而在本领域中根据基团的性能或者其他结构对于性质的启示,对基团进行选择,并不是在现有技术中不同结构主体化合物中单独的基团简单的拼凑。

综上可以看出,“长得像”只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个特征,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考量还需将具体的方案放在整体研发思路中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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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第 45997 号无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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