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专利被无效两次,6项权利要求最终保住俩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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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5W122400(第一次)5W124227(第二次)决定日:2021-04-28 2021-09-07宁波德业日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提起第一次无效宣告宁波德业日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提起第二次无效宣告(1)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离心风机,而证据1中公开了横流风扇等的鼓风机;(2)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感测元件与控制电路通过传输线电气连接,证据1中未明确公开是否通过传输线;(3)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所述上盖板上还设有卡紧件,所述传输线卡于卡紧件上,证据1中未公开;(4)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所述感测件固定位的纵断面呈门形,且其一侧外露敞开,而证据1未具体公开感测元件固定位的具体结构。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至2,其限定了感测器固定位的纵断面呈门形,且其一侧外露敞开。请求人主张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CN100513901C)公开,证据4的附图3中公开了感测器固定位的形状和结构,其一侧外露敞开,但其感测器固定部73(相当于本专利的感测器固定位)壳体是全封闭的结构,并非一面开口,即证据4未公开权利要求6限定的“纵断面呈门形”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技术启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特征客观上可以使得感测器的放置更加容易和方便。关于区别特征(1),(2),(3),在先己生效的第49670号(案卷号 5W122400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己有认定;对于区别 (4),请求人主张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合议组认为,证据5公开的传感器导向件74a与支撑部76相连接形成U形结构用于插放温度传感器,该固定结构也具有纵断面呈门形的情况,同时也具有外露敞开的侧面,因此本专利感测器固定位的结构被公开,且二者各自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证据5给出了采用区别特征(4)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取“传感器固定”的相关技术手段时,由于空调通常具有除湿功能,因此有动机获得证据5(CN101392941A),同时证据5和本专利一样都涉及空气调节装置中控制装置的安装的通用部件,也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请求人还主张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JP1987097458U)公开。合议组认为与证据5类似,证据6的凹部18正是由于配置在露水导向罩13上才形成的凹部,用于容置温度传感器的凹部本身的纵断面门形而非L形,同样针对上述部件的方案而言证据6与本专利属于相同领域。关于权利要求6中第一次无效和第二次无效证据组合方式对比如下:第一次无效理由:证据1+ 证据CN1542358A+证据4+公知常识(维持有效)第二次无效理由:证据1+证据CN1542358A+证据5/证据6+公知常识(无效成功)即,第一次无效权利要求6采用现有技术的数量是3个,其中,证据4未公开区别特征,无效未成功;第二次无效权利要求6采用的现有技术的数量也是3个,其中,证据5中主题是一种空调器的温度传感器支架,其空调器往往具有加湿的功能,即使证据5中并未体现,其仍与 本专利的主题为加湿器的技术领域相同。第一次无效决定,宣告201120213885.5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4-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第二次无效决定,宣告201120213885.5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6无效,在权利要求4-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1、虽然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实用新型和发明在评述创造性中对于现有技术的数量判断标准不同,但是现有技术的结合数量是否合适也是根据证据是否公开区别特征或者是否给出了采用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进行评述的,不可简单认为现有技术结合数量多不符合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述规定。 2、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往往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并不是仅仅根据主题确定,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该技术领域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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