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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证据,微信为何输给了淘宝?——一件专利无效案件的前后反转!!!

发布时间:2022-09-06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127

一件专利能否被授权,需要评价其是否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对于创造性的评价,需要结合现有技术进行判断。专利审查指南中记载了“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那么,如何证明那些被认为是现有技术的证据的真实性呢?

接下来结合微信和淘宝证据,深入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判断。

【案例解析】

发明名称: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

申请号:CN201920390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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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过程】:

1、无效请求人于2020年7月3日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13个证据,其中6-13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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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这13个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474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其中,对于证据6-13,经查证,合议组认为:

证据6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是一种具有隐蔽性或难以直接判断真实性的证据,脱离了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无法阅读或不可知,鉴于其解读离不开电子设备,因此该类证据发布的信息真实性的核实依赖于保存信息的硬件、软件以及该证据的运行环境。

作为我国大型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微信平台的信息发送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输送信息以系统数据的形式存在,用户不具备修改权限。本案中,证据6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包括文字聊天记录、个人信息界面截图以及以上朋友圈首页截图以及涉及的产品图片放大图,而图片仅显示了产品的外观,无法得知产品的内部结构以及各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

无效请求人仅提供了证据6的复印件,截至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请求人既未借助相应的电子设备演示相关微信信息,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证据6中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故合议组仅凭在案证据难以确认证据6的真实性

证据7涉及的文章发布日为2019年04月01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该登载内容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8为光盘,其作为时间戳证明文件,证据8用于固定证据7相关内容的完整性、未被更改性。由于证据6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7本身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故证据6-8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6-8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无效请求人又于2022年2月24日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如下6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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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这6个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571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其中,对于证据1,经查证,合议组认为:

关于证据1,其为一份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电子证据取证操作过程的截图打印件,截图内容包括淘宝网站销售相关产品的订单信息以及交易快照的网页截屏。无效请求人于2022年05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合议组寄送含有时间戳证书电子件、时间戳取证操作过程视频的光盘,以证明证据1的真实性。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播放了光盘中的视频,经核实视频内容与证据1中的截图内容一致,对此专利权人也表示认可。

证据1第1页图中显示,订单号为273772494857107808的淘宝订单成交于2019年02月10日,产品名称为“溢彩鱼缸快速接头上下水关键配件接头水族箱PVC管道底滤下滤溢流”,证据1第3-20页显示的网页为该产品的交易快照,证据1第3页显示了淘宝网对“交易快照”规则的介绍:“‘交易快照’是拍下商品时,会生成一张商品快照,如果商家修改商品信息,不会影响修改前进单的交易信息,只要成功拍下,就会记录当时拍下的基本信息,作为‘交易快照’。‘交易快照’将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任何交易纠纷或者投诉都将以快照为准”。而对该证据1,专利权人无异议,且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不真实的情况下,合议组认可了证据1的真实性。

综上,证据1中关于淘宝网链接、交易、销售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行为,交易快照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明现有技术的证据。

【案例启示】:

①对于涉及的微信证据: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微信信息传送、修改规则与现行机制有实质不同、信息发送后确实被修改的情况下,若借助电子设备能够演示提交证据的相关信息,则可以认定该类证据的真实性。

②对于涉及的淘宝证据:淘宝网的交易快照是作为第三方的淘宝网站在买卖双方发生交易行为时通过快照的形式将商品销售情况固定下来的页面,其记录了成交之时的商品详情,其目的是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正常情况下,买卖双方无权编辑和修改快照所记载的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表明交易快照证据不真实的情况下,应当认可其真实性。



作者:专利工程师 许兰兰  编辑:豆豆 校对:朱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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