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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代理人总是建议补充对比例?

发布时间:2025-11-18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53

在代理人撰写过程中,经常会建议发明人去多做一部分实验,以补充一些对比例。有的发明人就会疑问:为什么自己的实验方案足够详细,实验数据也足够丰富,还是需要补充这些实验,去设置对比例呢?今天笔者就为大家解答一下。

专利中对比例的意义是什么呢?通俗来讲,对比例是为了验证发明点、体现发明点创造性的,并不是任意结果不好的实验数据都适合用作对比例。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将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在文本中凸显出来呢?

首先,设置实施例是基石。

实施例是发明如何实现的具体描述,包括设备、原料、步骤、程序以及获得的结果等。足够详细的实施例可以使他人复现发明,以此证明发明的可行性,同时实施例中展示的技术效果是体现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的关键所在。

多样的实施例则可以显示发明的广泛应用性,为权利要求书中保护更大的范围提供支持。因此,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尽可能提供丰富和详细的实施例

另外,设置对比例是关键。

对比例则是将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通常涉及将发明的结果与现有技术的结果进行对比,以显示出发明的优越性。通过对比例,可以更清楚地突出发明在实践中的优势和创新性。因此,专利申请应尽可能地包含与现有技术的直接比较。

实施例和对比例的设计可以清楚地显示出关键技术手段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的关联性。这不仅有助于证明发明的实用性,也有助于证明发明的创造性。因此,需要设置对比例来证明你的发明的特性和优势。

换句话说,通过提供多个实施例,可以展示发明创造在不同条件下的实施方式和效果,增强专利的说服力和可信度。对比例则用于突出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优势和创新性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比例可以帮助审查员更清晰地看到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和改进,从而更准确地评估其创造性。

比如在化学医药等领域,对比例是证明发明创造“非显而易见性”的核心工具

例如,在一种新型药物化合物的专利申请中,对比例可以是结构相似但活性显著低于发明化合物的已知化合物。通过这种对比,可以清晰地展示发明化合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造性,为专利的授权提供有力支持。

对于包含多参数协同作用的技术方案,对比例可以帮助证明技术效果的不可预期性。通过设置单因素变量对照实验,可以分别展示每个参数单独作用时的效果,以及它们协同作用时的显著效果。

例如,在组合物的专利申请中,对比例可以是缺少某一关键组分的配方。通过对比这些对比例与技术方案的效果,可以证明多组分协同作用带来的不可预期的技术效果。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4个案例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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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一:


专利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中药组合物,其成分组成为:柴胡、白花蒿、黄芩、甘草、党参、白姜、大枣、桂枝、当归、川芎、白芍、枸杞子,仙茅,菟丝子。

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治疗多囊卵巢综合征的中药药方,基本药物组成:菟丝子,白芍,巴戟天,柴胡,当归。随症加减:尺脉沉明显者,加仙茅、紫河车。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本申请的组合物中增加了枸杞子、白花蒿、黄芩、甘草、党参、白姜、桂枝、川芎、大枣,调整了原料用量。

审查意见中提出“在中医药领域,根据临床应用的需要对原料药进行调整,加减替换具有类似功效的药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调整处方的常规方法”。

如下面截图所示,专利1在撰写时设置了对比例,证明了本申请提供的中药组合物中各种药材并不是随意加减的,向审查员提供了该组合物并非“常规加减替换”的证据,体现出了该组合物的非显而易见性,最终该专利获得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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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二:


专利2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基于免疫细胞的原料筛查模型,所述的原料筛查模型为RBL-2H3细胞系与表皮模型Episkin的共培养模型,以及使用该原料筛查模型的筛选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维人工组织和监测细胞的共培养系统,其可以在化妆品或药物等的炎症和过敏测试中代替动物实验。在用于过敏反应模型的共培养系统的情况下,肥大细胞RBL-2H3作为监测细胞。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原料筛查模型及其筛选方法整体不同。

审查意见中提出“筛选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待测品的添加部位、培养时间以及继续培养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至于C48/80属于常见的引起肥大细胞脱颗粒反应的肥大细胞激活剂为C48/80,关于具体浓度以及培养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

如下面截图所示,专利2在撰写时设置了对比例,证明了本申请中实验过程并非“常规选择”,向审查员提供了技术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证据,最终该专利获得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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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三:


专利3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检测甲型流感病毒和乙型流感病毒的组合物,并能对甲型流感病毒分型,所述组合物包括引物和探针,其核苷酸为SEQ ID NO:1-9,且探针做了适应RPA方法的修饰。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同时检测甲型、乙型及丙型流感病毒的方法及试剂盒,其成功设计和合成了针对甲型、乙型及丙型流感病毒相应M基因、NS基因及NP基因特异性引物和探针,其核苷酸序列为SEQ ID NO:1-9,建立了含内质控的一步法多重荧光RT-PCR快速检测方法,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特异性引物和探针的碱基序列不同。

审查意见中提出“RPA是本领域常用的恒温扩增手段,在靶基因明确的情况下,设计合适的引物和探针对其进行检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如下面截图所示,专利3在撰写时设置了对比例,证明了本申请提供的引物不能随便替换,向审查员提供了引物序列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证据,最终该专利获得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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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四:


专利4公开了组蛋白修饰标志物H3K18ac在脓毒症重症的病因诊断、病情评估或预后评估产品制备中的应用,所述H3K18ac为组蛋白H3第18位赖氨酸残基乙酰化水平。

为了向审查员证明本申请组蛋白修饰标志物H3K18ac并不是常规选择,如下面截图所示,专利4在撰写时设置了H3K18的2-羟基异丁酰化修饰水平检测与分析,证明其效果明显不如本申请的H3K18ac效果,向审查员提供了H3K18ac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证据,最终该专利获得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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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此时再强调一下创造性的定义: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撰写专利申请文本时补充对比例,一方面可以体现出本申请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是为了证明发明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出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的优势,能够证明发明具备“显著的进步”。

要想顺利拿到授权,就要求我们在撰写专利申请文本的时候,从专利审查的角度去思考而不是寄希望于审查员拥有火眼金睛,一眼就能看穿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所以我们应该“先发制人”,在撰写申请文本的时候就将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明明白白、尽可能丰富地展示出来。

专利的本质是以技术公开换取法律保护,而实施例和对比例正是构建这层法律护城河的“砖石”。充足的实验数据不仅能提高授权率,更能在日后答复审查意见时作为证据使用或者维权时抵御无效宣告风险。


供稿部门:精金石\实务部
作者:韩兴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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