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科技大学的骗子博导郭伟被扒底裤的事,简直让人瞠目结舌,没想到在网络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还有这种事情发生。
一名高中生以低劣的方法骗过众人,摇身一晃戴上了博士生导师的光环。
郭伟造假的特点就是:
熊胆包天,方法原始。
除了声称子虚乌有的学历学位外,还将自己同名的他人成果,李鬼式的放到自己头上。
例如,其声称2013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冒用了吴忠仪表公司的同名同姓之人。
能干出这种事,也只有这种胆大妄为的人了吧。
且不说江苏科大形同虚设的核查,让郭伟堂而皇之披上了博导的外衣。这种冒充同名能轻易的实现,也与中文的同名者甚多,难以一眼区分开有不小的关系。
但对于国家科技奖,实际上核查姓名的真实性,仍然是很容易的。
只要向获奖单位询问一下,或者让其出示获奖证书的原件,立刻知真假。毕竟,获得国家科技奖,在任何单位里都是大书特书、人人皆知的光彩之事,敲锣打鼓的表彰会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然而,如果冒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被发现的可能性呢?
实话说,冒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核实真假的难度很高。
原因是:
1、发明专利的证书,不是学历证书,更没有类似学信网的官网认证平台。
2、不同于国家科技奖是国家级奖项,获奖的难度极高,对于很多单位十年一遇的才能获奖一次,一旦获奖就荣耀加身。发明专利一家单位每年申请几十件是寻常之事,每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挂上10个8个人是稀松平常。
恐怕同一家单位不同部门的人,都无法核实某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是谁。专利授权几年后,发明人可能早就离职,员工也换了好几轮了。
3、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只有申请人有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人是没有证书的,无法直接证明自己是此专利的发明人。
然而,国家科技进步奖完全不同,每名获奖人都单独有一个证书。不仅单位有证书,个人也有。
没错,每 个 人。
例如,2023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获奖单位和完成人,都颁发一张获奖证书,每张证书单独一个编号。
完成单位的证书(类似于专利的专利权人):
完成人的证书(类似于专利的发明人):
那么,对于发明专利来说,如果一个人想证明自己是某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如何证明呢?
很遗憾,除了排名第一位的发明人外,其他人很难自我证明!
如果申请人单位愿意出具证明的话,还好。但当发明人与申请人单位交恶,单位不配合时,发明人举证的难度就非常高了。
假如,当发明人和申请人在发明专利转化成果的利益分成方面,发生了纠纷,发明人要索取专利转化的利润分成,起诉单位时,第一个门槛就是得证明自己就是这个发明人。如果申请人单位耍赖的话,是有难度的。
为何排名第一位的发明人,容易证明自己是某件专利的发明人呢?
这是因为,申报发明专利时,只有第一位的发明人填写了身份证号,其他的发明人只有姓名,没有其他的任何身份信息。
假如不幸,起了类似于王刚、李刚之类的名字,就惨了。
一方面,发明人叫这个名字的专利铺天盖地,另一方面,对于每件专利都难以证明“李刚就是李刚”。
如果申请人单位是个几万人的单位,叫“李刚”的人有4-5个都是正常的吧。理论上,单位内所有叫“李刚”的都可以声称自己是那个发明人“李刚”。
以上问题的出现,源于发明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具体如下:
4.1.2 发明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
可以看到,对发明人没有做出任何的身份要求。
可喜的是,11月10发出的修改稿《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了关于发明人的规定。
具体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得填写虚假的发明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一般不作审查,但有证据表明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不符合该规定的除外。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即自然人),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
本次的修改,对所有的发明人都要求填写身份信息。可以简单理解为都需要填写:
身份证号
这次的修改非常的合理,更正了长期以来存在的上述发明人信息难以验证的不足。
笔者进一步建议,除了给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外,国知局可以考虑向所有发明人颁发:
专利发明人证书
除了发明人获得内心的荣誉感外,同时也可以用于申报职称、奖项,作为证明之用。
再不济,挂在自己家的客厅墙上,当有人来访时,也可以向客人显摆一下。间接提高公众申报专利的热情。
毕竟,企业可以制作专利墙,个人为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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